住房公积金里面钱取出来以后还能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里面钱取出来以后还能贷款。申请人之前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如下:
1、职工所在的单位出具提取证明;
2、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提取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日之内会作出决定是否准予提取。
贷款的流程:
1、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2、信用等级评估: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银行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4、贷款审批:银行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5、签订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银行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我想问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还能贷款吗?
可以的,只是贷款额度会受到限制,具体来说是可以申请贷款,只要账户现在还在缴存都没问题,就可以申请贷款,只不过,公积金提取后有时间限制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咨询一下当地的公积金办事处了解。准备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到公积金中心,等待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等待复审、然后再办结就可以进行贷款了。办理贷款还需要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的会及时收到通知。目前可以提前预约,但必须先在网上提交个人资料,打印表格后再去窗口办理。总的来说,贷款只与缴存额有关,与提取无关。公积金的账户金额,直接影响的是贷款的额度,如果提取账户以后还有余额,是可以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住房的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主要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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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之后还能贷款买房么
法律分析:
1、提取公积金有次数限制
在首次提取公积金之后,2年内不能用同一个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2、影响公积金贷款买房
在提取公积金之后的半年到一年内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3、影响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确定的,通过这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如果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比较少,那么很可能会影响到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取过之后还可以贷款买房吗
公积金取过之后还可以贷款买房。具体如下: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多大的影响,只要职工有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及以上,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名下未曾办过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即可;
2、因为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了,所以账户内的余额势必会少。如此一来,可能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申请到的额度也会少一些。毕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是有一定关联的,一般余额越多,能获批的额度也就会越高,比如长沙规定: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步骤如下:
1、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双方拟交易房屋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交易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中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双方交易价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职工拟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预审,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预审确认表》;
2、贷款需求备案、准备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交《借款人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交易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该职工工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规范;
3、选择贷款担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两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4、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评估报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筹资金交付的方式交易双方,既可在担保公司见证下交付,也可选择由受托银行监管支付;
5、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可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选择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6、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越来越高。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
7、审核、审批、审核;
8、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提取后还能贷款买房吗?
可以。申请人之前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一般来说,公积金是不能用来不能支付首付款,不过在买房以后,购房人能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购房等材料去办理支取。假如申请人确实手中没有足够的钱支付首付款,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支付。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