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对于 经济适用房 是在的时候政府给予被 拆迁 者的补偿房屋,那这样的房子可以买卖吗接下来由的 网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经济适用房 买卖合同 有效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1、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关于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问题,有的当事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是国家七部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一)条也明文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意见属于国务院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且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3、从近几年来(如大兴及顺义)、、省等地 法院 的判例看,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也有个别案例认定,涉案房产交易时(2003年)没有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规章,还是 北京 市地方政府规章,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均无对购买年限及购买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而且,违反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终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 4、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并无明确的细化规定,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议,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即为有效;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但在交易中出于避税目的,将交易价格做低, 房屋买卖合同 仍有效,但是应 纳税 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补缴税款,并缴付滞纳金。

法律客观: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怎么办?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然后,法律又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有没有效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由此可以得知,购买经济适用房五年内转让的,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房转让是否有效?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必须在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有效。\n《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n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n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n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n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n《办法》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依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经适房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是以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进行区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办法。即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此处的上市交易条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满5年或者取得契税发票已满5年。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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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法律认可吗

1、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由此引发的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通常是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对交易不予保护;2、如果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五年,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满五年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