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加父母的名字吗

在 房产证 上是可以加父母名字的。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是增加了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从法律 法规 的规定上来看,增加房子的共有权人一共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析产登记、买卖房屋或是房地产赠与。而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有 房屋赠与 与买卖两种方法。 1.买卖房屋:假设 房屋产权人 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其父母。房屋产权人和其父母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 身份证 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房屋产权人的父母为房屋共有人。如资料齐全,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在10~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赠与:在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可以把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父母即可。首先,在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在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测绘附图、身份证、公证书、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房产证、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到房管局申请赠与,这样就可以添加父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了。 《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房产证上可以加父母的名字吗

法律分析:在房产证上是可以加父母名字的。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是增加了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看,增加房子的共有权人一共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析产登记、买卖房屋或是房地产赠与。而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有房屋赠与与买卖两种方法。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上可以加父母的名字吗

大家都知道房产证是用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房产证上可以加父母的名字吗?房产证变更名字流程是什么?房证变更名字需要多长时间?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房产证上可以加父母的名字吗 房产证上是可以加父母名字的,房产证加名字有析产登记、买卖房屋和房产赠与和买卖3种方式,而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属于房产赠与方式。 二、房产证变更名字流程是什么 1、无房贷款 办理人持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夫妻房产书面协议书;待资料提交审核后,取号到相关柜台窗口支付110元的手续费,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一般情况下,20天后即可领取新的房产证。 2、有房贷款 办理人

房产证上可以加父母名字吗

可以的。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是增加了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看,增加房子的共有权人一共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析产登记、买卖房屋或是房地产赠与。而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有房屋赠与与买卖两种方法。 1、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用于夫妻之间的增加房子共有权人的一种方式,上述的三种方式中,只有这一种是可以适用于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的方式。办理流程是在公证部门办理了析产公证手续之后,到财税部门办理的手续叫做完税(或免税)手续,之后就是到房管局的测绘部门获得出具的测绘附图,做完以上流程之后,还有最后一步,就是携带房地产 登记申请书 、之前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部门的测绘附图以及房产证、身份证等资料,到房管局的相关部门进行析产登记。 2、买卖房屋。假设房屋产权人刘某某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其父母。刘某某和其父母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地产买卖 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刘某某的父母为房屋共有人。如资料齐全,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在10~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办房产证能加父母的名字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可以加父母的名字。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属于增加了房子的共有权人。从法律、法规的方面上来说,目前我国有三种增加房子共有权人的方法:第一、析产登记;第二、买卖房屋;第三、房地产赠与。房产证上增加父母名字也可以使用房屋赠与和买卖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