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一、商品房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1、商品房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物业管理范围有哪些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

法律分析:1、地下车位能独立登记的由依据登记确认权属。2、没有登记或无法登记的,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认收益权,应该考察两点:(1)地下停车场是否计入容积率,是否占用案涉小区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是否相应分摊到各个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之中,则应认定是业主共有车位;(2)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是否相应分摊到各个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之中,如开发商能证明建筑面积没有作为公摊面积销售给业主,则应认定地下停车位权属归开发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停车场所有权归谁

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小区的停车位能够对外出售吗?
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小区商业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1、分摊说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是否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在内。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经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区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包含了该地下车库,在该情况下,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为作为公摊面积,则地下车库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自由买卖、出租转让,该行为合法有效。(杜祖乐:《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2、成本说 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是否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如果地下车库的成本已经包含在住宅成本内,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投资者已经通过房屋买卖转让给全体业主,地下车库的所有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和使用;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谁?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

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