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后果

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经济适用房房出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没有房住的住房困难家庭的购买权和居住权。因为经济适用房资源是有限的,有很多购买资格的人在等待轮侯的机会。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出租了,租赁合同无效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罚款和收回房屋。经济适用房必须自己住,要是把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去的话,会面临罚款或收回经济适用房。
对经济适用房的具体规定:
1、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2、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承租人能讨回装修花费的费用,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赁了该经济适用房属于受害方,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有权向出租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合法损失。理由:该租赁合同违法,因此无效。
3、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的情形: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的相关规定,所签委托代理出租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屋内迁出。以上便是关于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以及出租后将有什么法律后果所整理的内容。看过本文后,相信,您对经济适用房的出租问题也有所了解。所以您在租房时,需要了解您所购的房屋的性质。
4、我们了解到,经济适用房出租后果是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受到相应的罚款和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九条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第十六条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
(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
(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出租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禁出租,否则将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者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房出租处罚

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满5年后,应将经适房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性质,方可出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适房可以出租么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政府是明确规定禁止出租的,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满五年后,应将经适房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性质,方可出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审?有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经济适用房政府是明确规定禁止出租的,因此如果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按照政府的法律规定判决出租无效,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另外,全国各地还依据相关法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的可以查看当地有关规定。如2005年杭州市政府颁发的99号文里,明确规定禁止经济适用房出租。在现行的《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有写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