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怎么查房屋的居住权?

查询方法如下:
可以直接到房产局进行查询,去的时候准备好自己的房产证以及个人身份证等。也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想要在网上查询的可以直接搜索某个地方的房产管理局网站,然后点它的链接进去查询,输入产权人的姓名以及产权证号等就可以进行查询了。

买二手房怎么查有没有居住权

今年起,民法典开始正式生效,对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款您了解吗?上月底,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全省首例民法典实施后涉居住权行政协议案。一个重组家庭一处房屋关系到两代人,母亲去世后,女儿通过法律程序,继承了母亲生前所居住的房屋,继父享有居住权。然而因房屋征收补偿归属问题,再次让女儿与继父对簿公堂。
女儿与继父为房产对簿公堂
“事情缘起一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纠纷,女儿赖某与已故母亲共同所有吉安市区一处房屋,母亲故去时未留下遗嘱对房产进行处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说,该处房屋其他继承人均放弃对房产的继承,继父辛某也与赖某公证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份额无偿赠与给赖某一人所有。
然而,在赖某要求辛某陪同其将房产过户时遭到拒绝,赖某便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房产归赖某所有,同时在判决书裁判理由中明确继父辛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
房屋征收补偿归属起风波
2018年9月,该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继父辛某以自己和赖某母亲为被征收人与吉安市房屋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相关奖励。赖某对该行政协议不服,诉请撤销该协议书并由其与吉安市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吉安市房屋征收办与辛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继父辛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补偿房屋房产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继父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
对此,继父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赖某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最终赖某终与继父辛某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障赖某所有权和继父辛某居住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了本案纠纷。
居住权主要是占有、使用权
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民法典》施行后,全省首例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涉及居住权保障的行政协议案。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一般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由于居住权一般不具有收益权能,因此主要是占有、使用权。”南昌大学科技学院法学教授曾毅说,居住权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如继承、婚姻关系等。
曾毅分析认为,居住权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所以赖某在行使房产所有权中,需要首先保障其继父辛某的居住权。同时,曾毅提醒广大市民,购房时,尤其是二手房,应当注意,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居住权登记生效有条件
对于居住权登记,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刘胜波律师介绍,市民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人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但是必须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才能生效。
办理居住权登记时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注销居住权的合同(遗嘱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在哪里可以查询

法律分析:想要查房子有没有居住权,可以直接到房产局进行查询就可以了。 去的时候一定要把一些个人的相关资料提前给准备好,比如说自己的房产证以及个人身份证等。 把这些证件带全了,再去房管局的档案处或者是窗口上面来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买房拿着房权证复印件可以去查卖房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吗

可以,买家可以通过查看登记情况知道房屋是否有永久居住权。买家应查明房屋房产证与卖家身份证是否一致,携带卖家身份证与房产证复印件到档案局进行产权查档。

房屋产权调查去哪里查

一般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找。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不动产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