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一、土地承包纠纷能否直接诉讼

土地承包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四种解决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直接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化解矛盾。

2、调解

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机构(个人)主持下调解,都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任何情况下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仍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调解协议只要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就可视为民事合同。这种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起诉时,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上述法定生效条件,就应直接确认其效力,并以判决方式,判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3、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1)申请程序不同。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有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仲裁机构设置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县、乡两级,

(3)裁决的效力不同。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裁决不是终局的。与诉讼相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而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种裁决具有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美中不足的是,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同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容易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不利于维护村民的团结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权属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是:
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内容如下: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要怎么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