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

继承房屋一般不需要任何手续,但是继承过户的需要以下手续:
1、继承人前往该不动产登记的房产部门申请过户;
2、提交相关资料;
3、房产部门审核资料;
4、审核无误就会办理过户登记;
5、发放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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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手续如何办理

房产继承手续流程如下:

1、办理继承公证;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3、提交公证书、遗嘱等材料;

4、审核提交的材料;

5、符合规定的条件,予以办理过户登记。

房产继承都需要的材料如下:

1、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等材料;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5、法律规定的其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继承过户怎么办理

我国遗产房产过户办理手续主要如下:
1、继承手续要去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来外销的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需要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所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者他凭证;
(3)户口簿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对于已经立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则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经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因为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其中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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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手续要怎么办理

房屋继承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步:

1、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

4、遗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三者是不同,需要支付相应房产过户税费。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房产继承过户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过户需要的手续有:1、继承人首先要到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处,将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并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继承人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产权公正手续,房产继承应说明是遗嘱继承或是法定继承;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书、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和房产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4、相关部门将资料审核完毕并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按时领取通知申请人提交公证费用后,即可完成房产继承过户,并领取新的房产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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