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一方自愿放弃,离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即使只写一方名字,那么如果不离婚,这套房子依然属于共同财产,当然了如果离婚时你不愿意放弃另一半的房产,这套房子也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但如果说离婚时,一方只想快些分开,所以愿意放弃这一半房子的产权,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另一方全有,而非你们的共同财产了。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离婚的时候,如果有一方愿意放弃产财,那么房子就规另一方所有,将不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了。很多人很在意结婚以后两个人去买房时,房子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我个人并不是很在意,因为已经结婚了,在婚后买房子,不管写的是谁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我都有一半的产权。
就如同我们家一样,买房的时候为了好贷款,当时写的只有我家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也有朋友问过,为什么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那房子不就只属于他一个人了吗,我觉得可能她们并不是很了解新婚姻法吧,在新婚姻法里有规定的,婚后所买的房车,只要是婚后买的,即使不写你的名字,它你也有一半的所有权。
而很多女生在结婚以前说要房要车,其实你有没有想过,婚前男方所买的房子,那其实属于他一个人的呢,如果你们离婚了,那属于人家婚前的财产,所以跟你其实是没有多大的关系的,最后就是你可能要净身出户了,顶多就是可以分到男方银行卡里的钱了。
所以结婚之前要对方买房,即使加了名字,其实意义也是不怎么大的,毕竟那是婚前财产,属于男方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你们分开以后,人家若是真的不想给你,你确实是也分不到。而如果像这种婚后买的房子,即使没有写名字,你也有一半的所有权的。
房产证一方放弃产权后果
法律分析:对于放弃产权的一方来说,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房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偿还债务等。因为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对此房没有分割的权利。去世时此房不属于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离婚后一方放弃,那房子还需不需要过户?
如果一方自愿放弃房产的话,那么也是应该过户的。或者是直接上公证处进行公证,说自己放弃了这个财产必须要保证这个材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要不然空口说是没有凭证的。有的人在离婚协商的时候就会放弃房产,这个时候最好过户一下子,把这个房产改到一个人的名下。如果要是觉得过后会花过户费的话。也可以去公证处公证一下,说自己自愿放弃这个财产,以后不管发生什么样的状况,自己也不会选择再要这个房产。这样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每个地区都会有自己的公证处,上网上一查就能查到地址,如果真的想不要这个房产的话,就让公证处去公证一下就可以了。
工程处的人员会告诉我究竟应该怎么样操作。有的人离婚的过程也是比较顺利的,因为他们就是关于财产没有太大的纠纷,但是大部分人还是关于财产有很多的纠纷的。所以在一开始的协商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是要分清楚的,最好不要不清不楚,要不然以后处理起来也会非常麻烦。
离婚就是属于开启自己新的生活,那么就不应该在过去的生活上做太多的牵绊。就应该把所有的东西都处理好,这样自己才能够有能力开始新的生活,如果要是已经过了好几年了,对方又回来要这个房产,就非常麻烦了。因为人的精力是不断变的,心理想的想法也是会变的。所以还是把什么东西都用白字黑字写上比较好,这样就算不管怎么变已经有法律文件了,所以什么都是不好使的。
什么东西都要相信法律,什么都要走法律程序,这样才是比较安全科普的。省去了未来的很多麻烦。
房产证是两人名字,离婚后一方放弃,请问需要过户吗?
房产证是两人名字,离婚后一方放弃,需要过户另一方才能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生效制度,未经不动产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夫妻双方还是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将名下的不动产份额登记到另一方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房屋的产权,半年后复婚,房屋的产权属于二个人吗
法律主观:
协议离婚时房产约定归男方的,复婚后,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就属于 个人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还是属于个人财产,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