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管局24小时咨询电话

济南市房管局0531-82077810。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房地产开发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济南市房管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对于济南市房管局地址及电话一览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济南市房管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
电话:0531-82077810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四区
电话:0531-86568220
济南市历城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19号
电话:0531-88112880
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花店街6号
电话:0531-86923308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62号
电话:0531-82078676
济南市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与老屯东路交叉口东南200米
电话:0531-87086001
济南市长清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清河街1826号
电话:0531-66589865
济南市章丘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章丘市铁道北路1288号
电话:0531-83210507
济南市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电话:0531-88871557
济南市商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5号
电话:0531-84863230
济南市平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平阴县锦水河街
电话:0531-87893436
济南市济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济阳县纬二路10号
电话:0531-84211349

济南市房管局在哪?

济南市房管局地址是在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设机构不同,办公楼层也不同,具体如下:

1、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8楼

2、组织人事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7楼

3、财务审计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8楼

4、房政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7楼

5、住房保障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6楼

6、住房改革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6楼

7、物业管理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7楼

8、产权市场管理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7楼

9、离退休干部处 地点: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6楼

拓展资料: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管局咨询电话

房管局24小时咨询电话如下:

局电话总机:83334718;局值班电话:83336546,也可以拨打114电话进行内线转接服务。

房管局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证明。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负责全市房屋的使用和权属管理、房产测绘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房管局投诉电话965559

房管局投诉电话965559。

房管局的职能如下: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