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领取方法如下:
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提取公积金去哪里提取

法律分析:房公积金要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以下是提取方法:1、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2、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缴纳证明、工作证明等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及审批表;3、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里的钱怎么取出来?符合这些条件才可以!

;每个正常上班的人,单位一般都会为你购买五险一金,公积金的用处很广泛,最直接的就是贷款买房,除了可以用于买房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可以取出来。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公积金取现方面的内容。

一、公积金里的钱怎么取出来?
1、如果公积金取出来是用于购房,那么需要提供相关的购房证明或者是其他与房屋相关的材料证明,去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最好咨询一下提取条件;
2、取现金额用于个人住房装修或者重建,也要提供提供证明材料才可以;
3、是租房状态的朋友,也可以使用公积金缴纳房租来给自己的公积金取现,这也是给自己的公积金取现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方法;
4、对于已经将个人户口迁出公积金缴纳地或者是已经在国外定居的朋友来说,也可以在向当地公积金中心提交自己的相关证明之后,申请给自己公积金取现;
5、外来务工人员如果已经不在就业地工作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取现;
6、还有一种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缴纳人达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公积金取现。
7、按照公积金提取规定,当劳动者发生最大疾病需要钱看病就医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治病。
二、提取流程
可以直接去当地公积金中心询问,然后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所在单位开具的《XX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到哪里提取

住房公积金在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减轻老百姓买房时的负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目前除了能够买房外,也是可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提取,减轻个人的资金压力,那么住房公积金应到哪里提取?又有哪些条件能取呢? 住房公积金到哪里提取 住房公积金应到公积金缴纳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所提取的钱会由公积金中心打到公积金联名的银行卡中,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具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自住住房的; 2、本人到达法定离休、退休年龄的; 3、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

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怎么取,在什么地方取?

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