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住房制度
住房制度是指包括有关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调整有关方面的关系并约束其行为的规范,是社会为居民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住房的制度安排,关系到一国的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
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住房建设投资方式、住房供应方式、住房分配方式、住房住房社会保障方式、住房管理方式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从公有化、福利化住房向私有化、商品化的转变。
住房制度受到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习惯和民族特点的影响。
综合起来看,世界主要国家的住房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
1.计划型、福利性、实物分配、行政性管理的住房体制
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例如原苏联、东欧等国就实行这种住房体制。其理论基础是住房的福利性,否定住房的商品性。其基本特点是:采取国家(政府)和单位统包住房建设投资,对职工实行实物福利分房,低租金使用,实施行政性住房管理。中国原有的住房制度,基本上照抄照搬了这种模式。随着苏联的解体、东欧的演变,这种住房制度已失去了基础,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在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就是要扬弃这种计划经济模式的住房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型住房新体制。
2.市场型、商品性、工资化分配、社会化管理的住房体制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住房完全商品化,其基本特点是: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住房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决定住房资源的配置、分配和使用。住房投资建设由开发商自主进行。住房消费包含在职工工资之中。住房分配通过市场交换进行,职工以其收入自由选择购买或租房入住。私人住宅一般占60%左右。住房管理与政府和单位分离,由物业公司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调控市场和对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的住房社会保障方面。
依据住房社会保障的范围和保障方式的不同,又可以把市场经济国家的住房制度细分为两个子类:
(1)瑞典等福利主义国家的市场社会保障型住房制度
市场社会保障型住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配置住房资源为主体,实施比较广泛的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瑞典是福利国家的先驱,在住房制度方面仍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私人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占42%,公有住房、合作社住房和房产商出租的住房占58%。政府为住房建设筹集资金,提供贷款,并通过优惠利率和补贴使资金费用和房屋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同时,提供长期住房信贷、建立抵押贷款机构支持居民买房。瑞典政府实施住房补贴政策,主要资助形式是利息补贴和住房津贴,此外还对房产业主提供税收优惠和补贴。采取上述措施占家庭总数50%的中低收入者获得了住房补贴总额的85%的补贴份额。这种泛福利的模式,好处是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缺陷是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益低,政府的财政负担重,难以为继。
(2)美国等国家的市场救济型住房制度
市场救济型住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住房问题被当做私人的事情,政府只对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提供救济性的住房补贴,住房社会保障面相对较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分析:一、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二、基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我国居住权的特点与域外比较法下这一古老制度的一般特点大体一致,可总结为以下特点:其一,居住权为特定人设立,具有不可移转性。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兼具财产属性与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或继承。其二,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甚至终身性。居住权以合同或遗嘱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的终身为限。其三,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人役权通常为家庭伦理等具有特定情感关系的人设立,以无偿为基本特征;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值得一提的是,租赁权系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且有期限限制,委实难以替代居住权,由此更加凸显增设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新民法典相关房屋新规
法律分析:新民法典相关房屋新规如下:设立居住权制度。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去不动产局,把自己房子的居住权给别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时,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当居住权人去世或者居住权限届满,居住权消失。居住权法正式执行以后,让一套住宅房产就拥有两个房本,一个是的所有权房本,一个是居住权房本,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两个房本互相独立又互相依存,可以对抗也可以共生。房产可以整体转让,或单独转让居住权或单独转让所有权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