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法律分析:房产证过户需要的手续证件如下: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核档证明等材料到房产局提交申请;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并领取受理通知单;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确认信息,过户完毕。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相关检查和评价。

3.立契过户,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过户时,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买卖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别的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证件

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买房卖房就像家常便饭一样,房产过户的程序可不只是买卖关系,还涉及了办理过户等一大堆流程,也需要各种证明证件,那么房子过户都需要什么证件呢?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证件 1、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 2、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表; 3、买方除了身份、户口本外,还需婚姻证明,未婚人士还需未婚证明; 4、卖方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如果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无法到场还需公证委托书; 5、房产有抵押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房子过户需要书面手续 1、买卖双方达成共识,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对房屋认可、价格认可;卖家对房屋出售价格认可,对买家付款方式赞同;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

房产证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证过户需要的手续证件如下: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核档证明等材料到房产局提交申请;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并领取受理通知单;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确认信息,过户完毕。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产证过户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法律分析
购房一方所需手续:1、男、女方(职工、家属)近期身份证明。2、男、女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3、结婚证及复印件。4、已购住房情况证明。5、油田内有无其他住房证明。6、代理公证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7、其他签名盖章的材料、证件。售房一方所需手续:1、男、女方(职工、家属)近期身份证明。2、男、女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3、结婚证及复印件。4、内部购房发票或二手房购房相关税费票据。5、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房屋使用状况证明。6、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多指18周以上的孩子)7、水电费结清证明或结清单。8、采暖费等物业费结清证明或结清单等。 。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房产证过户需要什么

买方需要携带的证件资料如下:
1、若买方单身,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2、若买方已婚,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若购房者是外地人,需要根据当地规定,出具本地居住证或者其他证件、家庭户口本,户口本是外地的需要提供居住证、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3、若买方离异,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果购房者含有未成年人,需要携带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卖方需要携带的证件资料如下:
1、卖方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如果交易房屋卖方有多个权利共有人,需要共有人到场签字,如果不能到场签字,需要由签字人员提供未到场权利人的公证委托书;
2、如果房产是继承过户得来的房产,卖方还要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继承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