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是办理材料双方需同携带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房产证(共有证)原件、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是各方需携带的材料: (一)卖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 (二)买方:身份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
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和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法定监护人证明复印件1份。
4、购买承诺书原件1份。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地名办地址证明原件1份。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8、《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9、赠与合同原件1份。
10、离婚协议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原件1份。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文和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土地出让涉税证明原件1份。
12、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测算表、被拆迁产权移交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被拆迁产权移交证明(房产证移交单、房屋移交书)复印件1份。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南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窗受理)
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车子过户:卖方需要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本、登记证、购车原始发票(过户票)以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买方需要身份证、(暂住证)以及所有复印件;
2、房子过户:卖方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带身份证、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