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段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升值潜力一样大吗?经济适用房5年后出售时和商品房有什么不同?哪个更划算?
别打算买经济适用房挣钱,国家规定5年后才能卖经济适用房,还有消息说经济适用房要卖给国家,总之国家不会让你拿经济适用房去挣钱。还是买商品房吧,肯定会涨,而且买卖不受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何区别?
1.土地供应方式不同 商品房按现行法律规定要实行土地出让,交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不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国家划拨。 2.两种建设方式的优惠不同 商品房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而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家在其开发过程中减免了若干税费,所以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差异要在500—800元平方米之间。 3.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确定指导价,7项成本加3%的利润率就是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商品房价格由市场调节,政府不加干预。 4.设计不同 因为具有经济性与适用性的要求,所以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要适中,能保证功能齐全即可。而商品房的面积却无明确要求请问,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有那些?
那个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重要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另外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价位大概能差多少。需要注意几点事项呢?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区别。定价原则不同。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商品房的价格由市场决定;销售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针对中低收人家庭,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不特定的;房屋再交易限制不同。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商品房买卖严格;物业费不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政府控制,商品房的物业小区管理收费则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变化自行调节。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二、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买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有如下:
一、产权和用途不同
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要上市交易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只能用来自住,不能出租或者借给他人,不能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如果房主之后又购买其他住房,已购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就会被政府收回。
商品房的购房人取得的是完全产权,可以自由进行上市交易,可用于自住、出租或出借,可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情况下,房主可以同时拥有不止一套的商品房房屋产权。
二、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不考虑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三、建设标准与定价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房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都是由政府限定的,价格要低于市场价,政府依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使低收入的家庭得到住房保障。其适用性则体现在要有必需的生活功能,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且建设标准因地制宜。
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不是由政府来限定的,而是分别由开发商和市场经济决定的,虽然商品房的价格更高,但实用性、装饰性与设计感是要更强的。
四、交易与转让不同
经适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满5年条件,且转让所得收益需交纳30%作为土地收益款。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可以交易和转让满5年的经适房如果上市出售,要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商品房交易不受满5年条件限制,且不用交纳土地收益价款。
五、户型及设计理念上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设计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从居室类型看,主要有一居室到四居室及越层等类型,其中又以面积在70~130平方米的二居室和三居室为主,两者占到目前本市市经济适用住房户型的80%以上,设计时以经济适用为出发点,突出“经济、实惠”四个字。
商品房则不然,大户型、实用性、装饰性和功能分区明确是商品房设计理念中的核心,越层、复式、公寓、别墅是商品房的常用形式。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