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我市出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政策(附热点问答)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并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条件、限额、材料、方式和渠道等内容。详见↓
放宽提取条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及配偶,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

提高提取限额。为进一步缓解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职工支付房租的经济压力,符合条件的承租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优化办理流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可“零材料”“零跑动”,全程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线上渠道(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或“随申办”提交申请,同时授权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验本人及配偶租赁信息等,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转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也可以选择在先行支付租赁费用后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一次性提取。

下一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坚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在促进实现“住有所居”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大作用。

热点问答
问: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业务适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是什么?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是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以上提取条件。
问:3、提取方式有哪些?
答:有委托逐月提取和补充提取两种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之时起计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费用,再一次性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通过区管理部业务网点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问:5、提取住房公积金到哪里办理?
答:(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或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业务网点申请;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业务网点申请。
问:6、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流程是什么?
答:(1)委托逐月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一次性进行支付。
问:7、每月最高可提取限额是多少?
答: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0.01元余额。
问:8、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备案、租金支付凭证或婚姻状况等材料申请复核。
问:9、承租公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是否适用《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及配套操作细则相关规定?
答:承租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租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租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仍按照《关于优化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流程的细则》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查看《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原文,请点击此处

如何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代表委员强调增加供应、租购同权

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涉房内容的表述中,“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成为新的提法,并成为代表委员、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令人关注的是,新市民、青年人为何被重点提及?何为新市民?如何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事实上,政府工作报告也指明了方向,诸如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但是,在相关举措具体落地过程中,究竟该如何进行政策倾斜?除了住房问题外,更加重要的平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权利又该如何实现? 新市民等住房问题严峻,政府工作报告着重提及 青年人的概念已经清晰,何为新市民? 早在2014年7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于长期

促进租购并举 扩大制度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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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78(贷款)、12333(人才)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78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5.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6.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7.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0947883
8.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71505
9.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105139
10.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1.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61609
12.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78281
13.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4.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5.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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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2400元/月。
政策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等3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17.
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

住房租赁市场又一利好政策公布 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题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表示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基础性制度进一步明晰

近段时间以来,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难的问题屡被提及,相关政策不断出台。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对于新市民更为关心的租金水平问题,《意见》明确表示:“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应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月租金3000元以上的房子,可供选择的公租房规模较小,导致新市民、青年人寻找合适房源困难。此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助于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能在城市中安居乐业。

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虞晓芬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服务对象、租金安排、户型面积都有明确的界定,这对加快补齐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短板,完善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有积极意义。同时,让新市民和青年人以相对较低的租金支出解决住房问题,能够避免高房价对消费的挤出效应,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完善土地等支持性政策

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意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确。

一是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赵然指出,《意见》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多项支持措施,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

政策大礼包频发

近几年来,住房租赁市场备受关注,政策利好不断出台,仅今年已发数次政策大礼包。

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4月9日,住建部召开6个城市座谈会,要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随后5月12日和14日,住建部分别在沈阳、广州召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座谈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40个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分两批参加。

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确定了多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要求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此次会议更大的亮点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除了中央层面的部署外,今年以来,已有多地出台涉及租赁住房的新规。比如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意见》对近期各部门关于租赁住房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多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减轻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的负担,提高了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