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上海 工资中单位代扣的个人补充公积金(8%)部分是否需要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 工资中单位代扣的个人补充公积金(8%)部分是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个人所得税公积金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公积金扣除标准:
1、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1.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几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上海补充公积金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就补充公积金是否能够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当补充公积金在5%以内的情况下是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而当补充公积金的比例超出5%,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中,超过部分将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补充公积金抵扣个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