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能分承包地么?去世的村民的承包地会收回吗?

2013年1月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1)发布,指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也就是说到2018年底,要基本完成土地确权工作。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2)

新生儿能分承包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外,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如果不发生特殊情况,只有在村集体还有预留土地的情况下,才能调整承包地,新生儿才有可能分配到土地。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能分配到土地的情况了。

去世的村民其留下的承包地会收回吗?

(1)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2)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引用资料

  1.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 土地确权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该怎么解决,你都知道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老人去世后,村里收回这部分土地,新生儿可否分得

农村老人去世后, 收回的土地能否分给新生儿? 可能各地都不同。 据我所知有的农村 承包的集体耕地一直没变。 你最好先到本村村委问一下, 看对这个问题 有没有新的政策规定, 村里对这样的事是如何处理的?

农村新生儿给分土地吗

不会。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满足的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基本国策,二胎也能领取。
4、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新生儿能分到土地吗

法律主观:

新生儿一般不能分土地。农村土地确权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分产到户,不以个人为单位。村内留有机动地、新开垦的土地或者合法收回承包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儿可以逐级申请分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民去世后土地会被收回吗?

法律主观:

农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去世如果该土地属于承包的,由家庭的其他人员对其土地的承包进行继承,土地不会收回由家庭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如果不属于承包的土地会收回。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