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自留地产生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如构成非法侵占,应停止侵占。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衍生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是给个人还是给家庭?
如果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那么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则属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享有,即采取其它承包方式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应属于个人所有。
不过,不管是给个人还是给家庭,承包方都要承担下面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在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同时,承包方还享有下面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自留地在农户不同意的情况下,村委是否有权强行征收?农户不同意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村委会只是群众组织,自身是无权强行征收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占用土地罪,占用土地罪即非法批准征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去法院起诉来维权。
法律分析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 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农村自留地被强征/侵占,该如何维权?

如你所说,如果确实为被强征或侵占属实的话,是必须要进行个人维权的,决不能委屈忍受,一定要逐级寻求解决处理,可以从村委到乡镇以县里去反映,如果逐层反映还是解决不了,那么最终要拿起法律武器,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相信立案后必定会有满意结果。

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维权?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把家里的自留地卖给别人建住宅,这违法吗?

把家里的自留地卖给别人建住宅属于不合法的状态。因为农村的自留地还是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所以不可以擅自运用自己的利益完成一些属于不合法的事,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把家里的自留地卖给别人建住宅是否违法
如果农户在私下擅自进行转让自留地的承包和经营权是不合法的。农户自留地指的是农业合作化与农业集体化时期的一种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来分配给成员可以长期进行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的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同时也是集体经济的充分、必要的补充。关于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也将全部都纳入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之中。对于农户来说,承包经营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在土地的承包期内,虽然农户对承包经营的那块土地是有权利依法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有流转与其流转的方式。可是要采取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都必须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如果是选择采取转包、互换、出租或其他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向发包方上报备案。
二、关于农户的自留地的说明
中国农业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的自留地都属于集体所有,成员只有使用权没有出租或者是转让的权利,也不可以私自使用共有的地去建造房子或者做其他的商业贸易,更不可以把这块地转让给别人从中谋取利益,这些都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款和要求合理的进行关于农户自留地的运用。国家为了提升农民进行种地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便采取了这一种土地政策,但是我们应该遵循这一政策的原则来进行,不应该破换了本身的政策。
关于农村的自留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合理要求进行相关的改变,农村的自留地属于国家所属的集体经济,一定要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