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和集资房区别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集资房和小产权房,集资房和小产权房的价格比较便宜,那么集资房和小产权房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我为大家解答的。-使用集体土地。因此,农民将宅基地出售给居民,或者村委会招商引资开发房屋出售小产权房。正式的渠道是村委会把土地卖给政府,政府再卖给开发商,不让政府赚钱,当然不合法,轻则不给房产证,重则拆除。由于没有政府赚到一笔土地出让金,所以拿地便宜,小产权房卖得相对便宜,这也侵犯了开发商的利益。集资房是单位集资建造的房屋。以前有些开发商也混在里面,绕过正规渠道和单位合作开发对外销售,也叫集资房。目前还有一些集资房,很多单位用这些方法让员工掏出一部分集资由单位盖房子分配。集资房和公房的区别在于,一般都是私房,但不是绝对的,要看单位是怎么通过审批的。所以集资房只是说集资建的房子,有的是经济适用房,有的是公房,有的是私房,有的是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小产权房和集资房有区别吗

法律分析:集资房是指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所建造的房屋;小产权房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没有房产证的产权保障,转让受到限制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集资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

法律分析: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集资房和小产权房有哪些区别

法律分析:在建造主体、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集资房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这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各方筹措本金进行房屋建设,直接分配而不通过市场购买的一种房屋,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并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的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和小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集资房是指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所建造的房屋;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