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侵占打什么电话可以投诉
一、土地被侵占打什么电话可以投诉1、找当地国土局就行,举报电话是“12336”。
2、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收土地需依法经批准,并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征地批文和补偿就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你可以向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举报非法占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被侵占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打电话去报警,但是具体之后怎么样报警维权等则需要专业的律师来结合实际情况提供帮助。对于土地被侵占后需要打电话投诉或是有关土地被侵占后处理的内容,在上面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你解决。
强行征地哪个部门举报
一、强行征地哪个部门举报
1、强行征地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土地征地流程是什么
土地征地流程如下: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
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了,可以到县级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到乱占耕地,你则可以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请自行按实际情况进行报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向哪个部门举报
找当地国土局就行,举报电话是“12336”。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个人侵占集体土地可以诉讼。提起诉讼需要当事人携身份证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明、起诉状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送达开庭公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流程向法院提起诉讼:
1、写好起诉状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2、拿着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到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对于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决定立案的,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后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5、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6、当事人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参加诉讼。
7、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