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门牌号是根据什么办理的

农村地区房屋是需要自己去申请门牌号码的

1、由宅基地所有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提供以下证件证明:(1)宅基地所有人的书面申请;(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4)村委会证明。

3、一个“宅基地证”只能申请一个门牌号码。

拓展资料:

门牌有多种意思

1、入门登记的榜牌。

2、门上的匾额。

3、置于门上标明户籍的牌子(也有用纸的)。

4、指钉在门上标明街道名称和房子号码的牌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门牌

农村门牌号申请新规定

法律分析:只要是本村村民合法自建的房子,均可办理门牌。办理的程序是村民本人到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后由村委会先拟定门牌号码,最后由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应的门牌证明书。结婚证不做为办理门牌的要件,村委会的说法不对。

法律依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登记开始以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在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普查区划分规则,明确各个普查区的地理界线和门牌号,并根据核对过的户口登记资料编制普查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作为普查登记时的参考。进行户口整顿时,应当注意防止漏掉户口在外县、市,但已在本县、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农村不知道自己家门牌号怎么办

一般来说,农村自建房上面都会有相应的门牌号码,以便进行管理,但是可能有的朋友家中还没有门牌号,那么农村自建房没有门牌号该怎么办呢?
别担心,下文住宅我就带大家来了解这个问题,并且还为大家带来了农村自建房可不可以加建的相关介绍,快来瞧一瞧吧。
一、农村自建房没有门牌号怎么办?
1、若农村自建房上没有门牌号,需要房主申请办理,现在很多农村地区都发展非常好,可能已经在实行新规划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村里会要求村民一定要办理门牌号,有的地方在实行新规划时是会统一进行办理的,有的地方则是村民自己去办理的。只要在农村的自建房是合法建筑的房屋,带着相关的证件都是可以办理门牌号的。
2、如果需要自己申请办理门牌号,那我们就要准备好身份证等资料,然后到市民政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好由村委会先拟定门牌号码,然后将申请资料交给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确认,并且出具相应的门牌证明即可。
二、农村自建房可以加建吗?
1、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农村自建房是可以加建的,不过加建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果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了,并且拿到了相关的建房许可证等证书后,就能动工加建了。如果没有得到审批,就私自加建房屋,那么就属于违建了,一经发现,政府相关部门是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的。按照规定,可能会被拆除,而且还可能会面临相应的罚款,损失是很大的。
2、如今各地对农村建房都有严格的规定,不管是房屋的层数上还是面积上,都不能随意加建或扩建。若是要进行扩建或加建,都要办理审批手续,并且审批手续不一定能办理得下来,因为可能有些农村自建房的层数、面积等已经到了或者是接近当地政策规定的范围了,那么一般是不会审批通过的。
如今农村自建房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了,若是想在农村建造房屋,大家一定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和建房哦。以上就是住宅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
农村自建房没有门牌号怎么办,以及农村自建房可不可以加建
的内容介绍,本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自建房如何分割门牌号

农村自建房如何分割门牌号 农村自建房如何分割门牌号 一般来说,农村自建房的门牌号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照行政区划分:按照乡镇、村、组、小组等行政区划,将每个行政区划编号,再给每个房屋编号,以此来分割门牌号。 二、按照位置分割:将农村自建房按照道路、河流、山脉等地理位置来分割,将每个位置编号,再给每个房屋编号,以此来分割门牌号。 三、按照楼房分割:将农村自建房按照楼房来分割,将每栋楼房编号,再给每个房屋编号,以此来分割门牌号。 四、按照家庭分割:将农村自建房按照家庭来分割,将每个家庭编号,再给每个房屋编号,以此来分割门牌号。

农村门牌号申请有哪些新规定

法律分析:只要是本村村民合法自建的房子,均可办理门牌。办理的程序是村民本人到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后由村委会先拟定门牌号码,最后由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应的门牌证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包括居住的房屋、庭院、畜禽舍等生活性用房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 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对宅基地有科学利用、分享收成、监督管理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属成员权,具有法定取得、长期享有、 盘活利用、有偿退出的权利;使用权人具有实际占有、合理使用的权利,经批准可出租、入股、抵押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