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怎样才能冻结

公积金 只有封存状态,没有冻结状态。 如果是封存,建议按照如下操作: 已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单位自与职工建立 劳动关系 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重新设立 住房公积金 账户,并办理原封存账户的启封和转移手续。 2年内未重新就业或已到达离、 退休年龄 的职工,可以凭公积金封存凭证,失业证、 身份证 等到经办银行申请启封提取并销户。 各个地方有着类似的规定,具体条件需要查看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 清算 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怎样才能冻结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不能冻结,只能封存。封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职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支取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封管办提出封存申请,封管办审核资料作出准予封存的书面答复,单位携带该审核答复到缴存公积金的银行网点办理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可以查封冻结吗

法律分析:可以。

1、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收入,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并不影响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属性。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豁免范畴,根据现有的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而住房公积金并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豁免财产范围之内,此外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住房公积金豁免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理应属于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

3、讨论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时的一大前提,在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生活保障性质。有观点的核心理由是,住房公积金不能执行是因为其个人生活保障属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备上述生活保障属性的唯一住房、养老退休金等均可执行,遑论是留存于公积金管理机构处“无作为”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公积金封存需要什么手续?

公积金封存手续有两个途径:

  1. 单位内部封存由单位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中;

  2. 下岗职工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将其封存在单位帐户内;

  3. 集中封存由原单位在30日内将该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到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统一封存管理;

  4. 公积金封存所需资料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拓展资料:

  1.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2. 等你进了新的公司就可以启封,也有公司不封存的,由下一家公司转移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积金办理封存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凭备案合同、身份证、公积金支取单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封存手续应由原单位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封管办应在接到审核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封存的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