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房产税?房产税的包括哪些

房产税的具体内容是: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征收,分期进行缴纳。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地产涉及哪些税

房地产项目利润虽然很大,但是其中也涉及很多的税费,若不了解清楚,会给后续带来很大的麻烦。那么房地产涉及哪些税呢?房地产税率是多少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涉及哪些税: 房地产涉及的税有11种,分别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房地产税率是多少: 1、营业税 营业税包括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两个项目,税率都是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分别为7%、5%、1%。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费率为3%,其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

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

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需要缴纳多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1、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4、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7、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8、契税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9、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业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总结:关于房地产税收有哪些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这些就是房地产在缴纳相关税,所以在缴纳前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才行。

房产税费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房产税有哪些特点呢?有哪些 税收优惠 呢?下面 网 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房产税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相关漫画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房产税税收优惠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 纳税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1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3.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1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 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 公寓 ,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