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在民间借贷做抵押了,可以挂失吗
房产证可以挂失。 房产证挂失后重新办理的流程: 1、 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 房管局办理 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 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房产证可以挂失吗?
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或损坏是可以申请补办的。
补办过程:
申请人首先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的事实情况,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登报遗失证明。
申请人持主管部门开具的登记证明办理登报遗失手续,报纸登载该声明六个月之后,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再到交易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并领取重新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遗失补证手续分两步,一是申请遗失登报手续,二是申请补办手续。
办理程序: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
提交文件
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证书;
2、补证书面申请;
3、声明原房产证作废的报纸;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一式两份(登记部门提供,申请人确认);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扩展资料:
1、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2、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但产权获得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只能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补办费用:
补办房产证肯定是要花钱的,但并不是所有费用都由房管部门收取,由于补办房产证涉及到查询档案、报纸公告等程序,所以补办房产证的费用主要包括:
1、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档案一般是免费的;
2、到报社登报作废房产证统一收取一定的费费用,办理土地证登报作废统一收取一定的费用;
3、办理新的房产证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办理新的土地证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证挂失
有抵押贷款的房子房产证丢了怎么办理?
有抵押的房子,房产证丢失,在当地的房管局补办。
补办流程:
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6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申请补办报告;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遗失启示;
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材料:
房产证可以挂失吗
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丢三落四的人,就连房产证这样重要的证件也会有丢失的时候,那么,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房产证可以挂失吗,以供大家参考! 一、房产证可以挂失吗 房产证可以挂失,房屋证丢失或损坏是能申请补办的。补办的过程是:申请者先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房产证丢失损毁的实际情况,审核通过后开具登报遗失证明。申请者持主管部门开具的登记证明办理登报遗失手续,报纸登载该声明6个月后,申请者携带有关证件再到交易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房产证的手续并领取新的房产证。 二、房产证遗失的危害有什么 1、不能买卖 房地产交易的最终成交目标是房产过户,可是如果没有房产证,就没办法办理,因此,房地产非常的重要。 2、房产证抵押出去之后再办遗失,是否违法?
首先需要明确,单独“抵押房产证”而不办理抵押登记是无法产生物权效力的,只有债权效力。根据房屋买卖中心和银行的规定,无论是拿去卖还是拿去抵押贷款都必须本人在场或有公证过的委托合同,因此不是本人,房产证就是废纸一张。所有权人可以丢失为借口补办,这是当然的权利,并不直接违法,但是构成违约,同时涉嫌诈骗。
法律分析
除了自然力和国家强制力以外,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其名下财产权的归属,包括设定抵押,但如果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因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合意+登记”生效主义,因此持有对方的房产证顶多只能说明存在合意,但却不符合“登记”这一权力外观需求。
从事实层面上说,无论是去贷款,还是直接试图售卖,都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善意取得,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而无论是贷款还是卖房,而在没有本人出面的情况下第三方主张其“善意”都很难得到支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房产交易中心,都必须要求持证人是本人或经过公证的受托人,并且要求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等证件才能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房产证抵押出去”和“把一张相片抵押出去”是没有太大区别的,只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但不能产生相应的作用,但“借钱不还”则是违约行为,可能被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可能被对方报案,以诈骗罪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