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两限房后两人离婚对此有什么影响
如果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两限房,那么在通过复审后,再次结婚购房不受影响。 按照限价商品房有关政策,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通过"三审两公示"程序取得资格后,即进入轮候。复审是对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的收入、住房、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截止时间是到申请家庭通过区县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房源签订购房合同截止。住房保障部门不对申请家庭签订购房合同后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核查。申请家庭如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无论是在签约、入住前还是入住后的哪个时间段,住房保障部门都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要进行清退。两限房离婚分割有什么规定吗
法律分析:一方在婚前申请,另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两限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购房主体特定,购买价格亦具有福利性质。两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产的供应对象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员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申请两限房的家庭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后,通过摇号确定具体的房屋,房屋确定后不可更改,此后履行的购房手续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系申请行为的延续,在此期间申请人婚姻状态的变动或实际付款主体、数额的不同等情况对已确定的两限房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在这种情空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可以按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出资的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依据房产的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综合考虑,予以酌定,以不超过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为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两限房离婚还可以享受福利分房吗
两限房离婚后,不可以享受福利分房。两限房,一方已享受福利分房等同于双方都享受过分房。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后,不可以享受福利分房。《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两限房离婚分割有什么规定吗?
夫妻离婚时两限房怎么分割:由于两限房较普通房产而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离婚时的分割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满5年,依据以上五年限售期的规定,法院一般会剥离该涉诉的两限房产,告知当事人待其上市交易时另行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之诉。
(2)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且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只要比照普通房产处理即可。
(3)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则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部门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一起组成的混合体。这种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法院一般会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但是对于双方婚内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会予以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对应的折价款。
(4)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一方婚前以家庭名义申请,并以该方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该房产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组成的混合体。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主张通过调解来解决房产的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话,一般会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同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酌定折价支付婚内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拓展资料: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夫妻双方与其家人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并出资购买,法院一般会考虑到房产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剥离此房产,告知当事人待确定各自份额后再行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之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两限房离婚分割的规定
法律分析:两限房离婚分割的规定是: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