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三价合一是什么政策

所谓“三价合一”,指的是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成交价、贷款评估价、国土局计税评估价,三个价格将不再各自独立计算,银行将以最终过户的价格作为贷款评估额度依据。换句话说,就是银行贷款的成交价要和国土局的计税。三价合一”,也是为增加购房成本而来。一般情况下,一套二手房交易会有四个价格。第一个是实际成交价。第二个是交易备案价格。为了少交点税,买房和买房都希望少写点,一般都会低于真实成交价。第三个是房管局计税评估价。房管局收税的时候,不可能按照你写的备案价来收,如果你备案价写1元,那不是没得收了。所以,房管局会根据市场价格对你交易的房子做一个评估,评估高了你肯定不乐意,回来理论,所以这个评估价一般会比市场价格略低一些。第四个是银行评估价。买房需要向银行贷款,购房者当然是希望银行评估价格越高越好,评估的越高,能贷的款就越多,银行也有自己的考虑,他需要自己做个评估,不能听你说多少就是多少,但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评估价会略高于市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中介的法律地位系居间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居间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现在房屋评估是税务直接就给评估了吗

现在房屋评估不是税务直接就给评估了。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房屋评估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格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增值税(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手房的房管局或银行的评估价一般是成交价的多少

在二手房交易中,评估价通常为房屋成交价的7成左右。银行会根据评估价的多少来放款,评估价越高,个人可以贷款的额度也越高,首付的压力就会小很多。

三部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挪用资金购房。

二手房交易以网签备案合同价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同时,为严格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房屋过户后要交契税发票,其计税价格要与网签价格一致,不一致不予放款。

扩展资料

2017年11月6日,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部署了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这次的政策包括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

同时,要求加大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力度,将违规的企业或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规提供融资行为录入征信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下月起二手房交易以网签价和评估价最低值确定贷款

上海三价合一政策

所谓三价合一,指的是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贷款评估价、网签备案合同价、房管局计税评估价,三个价格将不再各自为战,银行将以网签价和计税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贷款评估额度依据。
买房的过程中,一般存在“四个价”,分别是:房屋成交价、银行贷款评估价、网签备案合同价、房管局评估价。
不过据调查,建设银行2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三价合一政策,其余银行还未确定。
三价合一有哪些影响?
买二手房 成本上升。在我们买房的过程中,一般存在“四个价”,分别是:房屋 成交价 、 银行贷款 评估价、网签备案合同价、房管局评估价。房屋成交价各不相同,这个由买房双方各自敲定,不在“三价”之中。因此,“三价”为银行贷款评估价、网签备案合同价、房管局评估价。
三价指的是计税价、成交价、合同价,三价合一也就是说以后不管是缴税还是贷款都按照一个价格实行。想用阴阳合同多贷款的方法将行不通了。房地局计税评估价。
之前二手房成交有些人都会采用阴阳合同,就是为了多贷款少出首付钱,会做高评估价,这样可以多贷款,但是等到房产登记部门提交的备案合同上,为了少交税费,又会尽量把成交价格写低,这就是二手房市场常说的阴阳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屋评估是在哪个部门?

一,房屋评估在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公司归住建部门(住建局或者房管局之类的),土地评估公司归土地管理部门(现在就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产评估公司归财政部门(财政局)。还有就是去其所在地的对应的评估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协会或者资产评估协会)投诉。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一个必经的程序就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作为房屋价格补偿的依据。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城市房屋,则是必须要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的;而集体土地在这方面一般没有硬性要求。但是房屋评估过程中,不免可能存在一些违法不当的现象,可能使得评估结果并不符合实际结果,因此法律同样附于了被拆迁人救济的权利。根据本条例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不满意的,则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