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质量问题怎么索要赔偿

房屋质量问题的索赔如下: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
1、楼体不稳定。表现为过了沉降期依然下沉不止;不均匀沉降导致楼体倾斜;整体强度不够,楼体受震动后或在大风中摆动;因结构不完善,部分或全部承重体系载力不够,导致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
2、裂缝。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裂缝分为强度裂缝、沉降裂缝、温度裂缝、变形裂缝,产生的原因有材料强度不够,结构、墙体受力不均,抗拉、抗挤压强度不足,楼体不均匀沉降,建筑材料质次,砌筑后干燥不充分等。
3、渗漏。由于防水工艺不完善、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原因导致屋面渗漏,厨房、卫生间向外的水平渗漏,以及向楼下的垂直渗漏,垂直渗漏多见于各种管线与楼板接合处。在雨季及厨房、卫生间用水量大时,渗漏严重会影响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破坏地面装修,影响楼上楼下邻里关系。
4、墙体空,墙皮脱落。墙体内部各砌块、层面之间连接不好,在压力、温差等作用下形成中空,致使墙体整体抗压能力降低,表面粉刷层易于脱落。有时在没有形成空鼓的情况下,由于墙表面粉刷材料质次,粉刷工艺不合要求,也会造成墙皮大面积脱落。
5、隔音、隔热效果差。住宅楼内户与户之间、户内各厅室之间隔断墙及楼板隔音、减震效果不好,达不到私秘性的要求;屋面、外墙冬天降温快,夏天升温快,达不到保温、隔热的要求。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墙体、屋面隔音、隔热材料厚度不够,材料质次,或者施工工艺不合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赔偿?

房屋是在成立工作与生活立足的问题。为了保证居住人的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当房屋质量受损时,居住人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提出赔偿。那么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赔偿呢?下文中就给出了解答与分析说明。 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赔偿? 房屋有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追究其 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出现的塌陷情况,如果有修复的可能,你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维修排除妨害,如果无法修复,你可以要求与开发商 解除合同 退房 ,要求退还你房价款,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向你支付约定的 违约金 ,或者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当然,对于质量问题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或者无法确定,可以申请房屋评估机构做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 委托律师 代为 诉讼 。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 证据 情况等来确定。 如何处理 房屋质量纠纷 商品房 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购房 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得出分析,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赔偿该问题来说需要根据具体的房屋条件判断。按照规定来说,房屋质量问题一般都为开发商的责任,居住人可以通过当地物业找到开放商方面,对于不予赔偿和处理问题的情况,居住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一般在交房前,很多人都会找比较正规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这样可以看看自己的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果没有的话万事大吉,有问题就可以找开发商进行及时解决。那么,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小编带来的介绍吧!

房屋质量鉴定找什么机构靠谱
房屋质量鉴定一定要找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建议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实,主体结构确实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业主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的。卖方承担责任,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通过修复购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居住使用无法保证房屋质量的情况。

3、业主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程度。本案中,卖方轻微违约,未达到根本违约,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仅可要求卖方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卖方拒绝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理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间产生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房屋质量鉴定费用的标准
一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7元(≤200平方米 500元)

二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25元(≤200平方米 400元)

三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8元(≤60平方米 300元)

一栋房屋中有多种类型房屋的,按房屋类型分别计价收费。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遇到房屋质量纠纷应怎样处理

第一,分清责任主体, 房屋质量纠纷 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简单地说,开发商对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物业公司通常对小区内公共部位承担一般的维修、管理义务;而建筑施工单位基于施工合同向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只有开发商基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向购房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所以说,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 第二,慎重要求退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 房屋质量问题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在竣工验收阶段还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只要出现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并不多见。作为购房人在入住后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往往须通过鉴定,但高额的鉴定费也往往会令购房人望而止步。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亦不多见。但购房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依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纷处理中的主动。 如何收集证据 是购房人最头疼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拍照、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另外,向开发商提出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及解决意见尽量以书面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证明该房屋当时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证明购房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 内向开发商提出了质量问题及解决请求。据此,可避免因 超过诉讼时效 而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为协商不成情况下的诉讼解决争议做出必要的准备。 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 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例如,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问题等等。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房屋质量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第一,分清责任主体,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

第二,慎重要求退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三,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纷处理中的主动。如何收集证据是购房人最头疼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拍照、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