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字,离婚后女方是否可以拿回?
现在房子对于很多人来说已经成为了衡量爱情的一种标准了,可能在结婚的时候房子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并不是一件那么重要的事情,不过等到离婚的时候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因为写谁的名字就决定了房子最终会归谁,因此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离婚后分割财产也应该是夫妻二人一人一半的。
加名字了房子就很难要回来
也就是说只要加上名字,房子就没有办法要回来了,有一位老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的老伴儿很早就去世了,老人碰到了一个中年女子对她非常的体贴,因此老人一时心动就和这个女子走到了一起。为了体现自己的真心,老人还将年轻时期全款买的房子也加上女子的名字,然而两个人生活没有多长的时间,女方便要求与老人进行离婚。
财产分割由房产证名字决定
这个时候老人就开始怀疑女子是不是为了想要骗取他的财产才与他结婚的,甚至还将这个女子告上了法庭。但是感情这件事情是没有办法去判定的,也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女子是为了骗钱才和老人在一起,所以只能够按照房屋的折价分给女子一半的财产。正因为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现在很多男方在买房子的时候就不愿意加上另一半的名字。
贷款的房子应该加两人的名字
小编认为如果两个人是真心相爱的,并且男方也想要给对方安全感的话,那么加名字这件事情是可以商量的。当然如果房子是由两个人共同贷款购买,那一定要加上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因为贷款是一起还的,那么到了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也都有付出,所以也都应该获得房子的财产分配,但还是希望每一个人在结了婚以后都能够将幸福的婚姻生活持续下去。
希望能对您有帮助,也祝您生活愉快!
房子是公婆买的,是婚前财产,房产证上是我老公的名字,离婚后,公婆有权要回房子吗?
没有结婚证,女方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你的小孩虽然是非婚生子,但依然和婚生子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且,由于是婚前购买,属男方个人财产。现在分开,确实什么也得不到。但将来你的儿子拥有合法的继承权。老人的拆迁房是赠与儿子的 可是房照上只写儿媳妇名字 离婚后老人可以要回吗
你好,不可以要回了,该房子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在他们离婚后会依法分割。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产证上登记了儿子的名字时,赠与便已经完成,此种情况下,在他们离婚时,对于该房产份额你便无权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公婆赠与儿媳房产离婚后是否可以要回
法律分析:公婆将房屋赠与给儿媳后,如果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离婚时一般不能要回的,但如果是附义务赠与的,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要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房产证上是我公公婆婆的名子,我和他儿子离婚后,会分到房产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因为该房产上面的所有权人有公公婆婆的名字,因为离婚诉讼中是无法处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对于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很有可能在离婚诉讼之中发处理。也就是说只能在离婚诉讼结束之后去起诉所有权确认,分家析产,从而确定自己的权益或者是房屋的份额。
对于是否对该房屋享有相关的利益或份额,需要看在房屋购买或者房贷过程中是否属于该房屋具有贡献。分情况讨论如下:
1.该房屋是公公婆婆全款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公公婆婆名下,则该房屋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公公婆婆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妇儿是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因此,即使与儿子离婚之后,也不会分到该房产或者是相关的其他权益。
2.该房屋是公公婆婆贷款出资购买,公公婆婆付了首付,儿子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则儿媳是可以主张要求公公婆婆向其返还,以共同财产偿还的该房屋的贷款。
3.该房屋是老公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只是登记在公公婆婆名下。则儿媳在离婚之后,是可以提起分家析产之诉或所有权确认之诉,以此来确认儿媳对于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或者要求公公婆婆对于儿媳出资的部分对自己进行补偿。
但是因为儿媳和儿子与公公婆婆之间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因此,如果儿媳希望以借名买房为缘由,起诉公公婆婆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以及所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则法院最终可能不会支持儿媳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如果,如果儿媳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该房屋做出了贡献,其是可以主张其所贡献的份额的。但是最终其能主要多少权益,只有法院根据综合情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