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容积率的处罚条例

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一)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总价确定。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以竣工结算价作为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价参照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或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竣工结算资料。
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确定工程造价;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没收违法收入的,对已经销售的,按销售平均单价与违法超建面积的乘积确定;不涉及销售、未销售或销售平均单价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违法收入按评估单价与违法超建面积的乘积确定。
诚信管理:凡被行政处罚的建筑项目,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超容积率建设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超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海陵岛建设工程超容积率处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海陵试验区辖区内有容积率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 超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超容积率的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建筑 1. 建筑密度超出审批建筑密度,但未超过5%。 2. 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3%。 3. 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15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2000平方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容积率超过百分之三怎么罚款

法律分析: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超容积率处罚全国文件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和个人要变更容积率的,要按照6大程序办理: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规划部门或镇政府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调查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还要在本地的主媒体进行公示,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规划部门或镇政府应当将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