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补办面积大了点怎么办
具体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关于面积差是如何约定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建房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
法律分析:要到村委会那里出证明,变更土地面积,然后拿证明和宅基地土地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宅基地面积土地证。然后你再拿变更面积后的土地证到房管局办理宅基地房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超标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超标的处理方式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所谓“处理”,通常是指处以罚款;
3、宅基地仍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权利证书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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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建房管理相对比较严格,不能像原先一样可以随意建设,目前农村建房小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对建房面积还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怎么办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怎么办
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1、如果农村的建房手续正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与规划许可证齐全,并且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超标情况,通常只需按照超出面积补交一定费用即可。2、如果建房者刻意隐瞒面积超标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会被要求限期拆除。
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需要补交多少
1、2018年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通常不用收取任何费用。
2、2018年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超出20到70平米的部分,通常按照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2018年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有哪些标准
1、农村自建房的占地面积应该不大于批准建房宅基地面积的80%。
2、农村居民申请新批的宅基地建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能超过250平米。
3、农村居民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申请重建的,重建房屋的建筑面积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划相关标准,最大不能超过300平米。
4、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层数最多不能超过3层,建筑高度需要在10.5米以下,同时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怎么办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农村建房的时候提供些帮助,让大家了合理的建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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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超过批准面积怎么办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