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深圳安居房的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属于现役军人,户籍不受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上学把户籍迁出本市,默认为本市户籍。

2.申请人必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前5年内没有在本市转让,或者是离婚分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买过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没有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申请人配偶、没有成年子女也属于共同申请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激携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中猛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卖铅桥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安居房如何才能购买?要具备什么条件?

以下是深圳安居房申请五大条件


一、户籍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


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二、婚姻


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已婚或单亲家庭;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共同申请人是怎么界定的呢?根据规定,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但如果申请人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则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社保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申请人为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


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四、住房


住房条件(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哪些呢?如下图


2、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如果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任一政策性住房都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4、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五、计生


计生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2、如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15年的。

深圳安居房购买条件是什么?深圳安居房可以贷款购买吗?

深圳安居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及一同申请人都要具备深圳本市户口。

2、申请人参与深圳市社保累计交费5年及以上;申请人为新人才引进的,参与深圳市社保累计交费3年及以上;申请人家中存有优抚或残废情况的,无个人社保累缴时间要求。合乎一项就可以。

3、申请人已经结婚或归属于离异家庭。申请人为单身男女居民,须达到35岁。

4、申请人、一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解锁任何理由自己的房子;五年内未能本市出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己的房子;在深圳市未购买了政策性住房;在深圳市未申领买房补贴。

深圳安居房办理流程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1、申请人登陆深圳市保障房轮候申请办理系统在线填好申请信息,并依据系统软件提示,预定到区受理对话框递交申请书原材料的时长。

2、区受理对话框受理材料对其材料进行初审。

3、评审合乎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资格的,由区受理对话框出示《备案回执》,检测并提交申请人所递交申请书原材料,递交市主管机构审核;不符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资格的,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主管机构审核。市主管机构按季度会与市规土委、民政部门、各个区住房保障部门大批量审查相关标准,包含婚姻生活、户口、住宅及农村宅基地、买房补贴、区县级现行政策房等。

5、审核合乎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资格的,列入轮候数据信息库;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主管机构驳回申请,出示《驳回申请通知书》。

6、按季度升级并发布轮候册。

深圳安居房可以贷款购买吗?

1、购房者在达到深圳安居房选购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买房手续环节中,买房者需在签署《深圳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向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或商贷金融机构申办贷款手续,并且在《深圳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缴清首付款。

2、购房者家中户下在深圳本市没房,使公积金贷款选购首套住房的,公积金房贷首付款比例最少为30%,银行贷款利率为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基准利率。

3、购房者家中户下在本市有着1套住房,使公积金贷款再度购房的,个人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70%,银行贷款利率为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停止派发家中选购第三套或以上住房本人公积金贷款。

请问深圳的安居房要怎么申请?

安居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市户籍;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需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学历本科及以上)的,只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即可,属经民政部门认定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
3.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1)已婚或单亲家庭。(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深圳安居房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办理结果。
需要同时以下条件,才能有机会申请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
注: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二、社保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申请人为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
注: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已婚或单亲家庭;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四、住房条件(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五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4、在深圳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申请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阶段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住建局申请(http://zjj.sz.gov.cn/)→网上预约递交材料及窗口受理时间→当场领取备案回执
二、轮候及认购阶段
终审合格后纳入轮候库→预约看房时间→现场看房→网上提交认购申请
三、选房及配售阶段
公示入围、候补入围名单→现场选房并签订认购协议书→签订买卖合同
其他注意:
申请不收费,在递交材料后,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回执单,审核通过入库后,凭备案回执单上的备案回执编号、身份证、姓名,就可以查询自己的轮候排位,当排位轮到申请人时即可预约看房、轮候申请、认购房源等操作都可以在深圳市住建局官网-住房保障服务页面办理。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七条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