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 土地出让金 ”)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 土地出让 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 抵押 、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 定金 (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 清算 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 费。 拆迁 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 银行贷款利息 。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 招标 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 工资 和酬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 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 保证金 )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上缴土地出让金本来就是为了能够让政府更好地规划土地的使用,可是,公民依法上缴的这些土地出让金不是个人所有的,每一笔土地出让金的存入和提取都会有相应的凭证。虽然土地出让金属于国有财产,但是该笔国有财产一般都是各地的国土部门又流入到社会公共事业当中使用的。

政府的巨额土地出让金的用途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怎么计算?

土地出让金是各级政府出让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收取的出让价款,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开发商拿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二类经适房、已购公房在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一、土地出让金是什么?

1.土地出让金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全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政府往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地价,可根据市场来定价;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经济活动中,部分已购公房在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什么?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税费性质。地方政府出让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若干年限的地租总和,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性质,是地价。而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定价,起到调控作用,带有税费性质。

3.为什么会征收土地出让金?

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国家只能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来出让土地使用权。

4.征收土地出让金有什么用?

(1)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政府用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手段来合理配置土地这种稀少资源,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房地产结构。政府往往通过限制出让条件来调节房地产内部结构,例如,2016年8月17日,上海静安中兴社区商办类地块以拍卖的方式成功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融信集团,出让条件为:

①配建占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5%保障性住房(计4939平米以上)和15%自持租赁房(计14076平米以上);

②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80%以上(计75072平米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

③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计79022.9平米以上)。

(3)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分配,通过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调控分配土地收益,来调节市场经济关系。土地出让金主要分配方式为土地出让金的返还,返还方式有以下6种:

①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缴纳1亿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万平方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②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拆迁、拆迁补偿)

③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④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等)

⑤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⑥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二、土地出让金由谁交?怎么计算?

在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中,以下情况需交纳土地出让金。

1.开发商拿地需交纳土地出让金

(1)地方政府出让一定年限(使用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商,开发商一次性需交纳该年限内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出让方式: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

(3)计算方式: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出让金总额÷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出让金总额÷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以楼面价来计算效益。

2.购买已购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注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居民只拥有使用权;一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已购公房,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其中,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交易前需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的类型可以从房产证上看出),由买家交纳。

已购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

已购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3.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让金

回迁房、安居、康居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俗称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需按照计税价格(网签价与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

资料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你在成交前一定要提前弄清楚,首先要知道你的属于哪种土地性质,它的计算方式都是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1、有实际成交价的,首先要知道它不能够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如果是它的成交价它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那么也是要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来进行计算。 2、如果是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时,这种时候是按照了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如果是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这种让人有异议的,那么就可以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一般来说也是按评估价的4

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专户、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土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等,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机制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一直以来,土地出让金有中央和地方管理两种思路。其中,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就是成立国家土地专项基金,由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土地出让金。此次土地出让金改革是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支专户,将土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彻底将征收和支出两条线进行了分离。财政把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将加大财政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话语权。专家表示,在土地使用、整体规划、土地整理、补偿等问题上,国土资源部仍将起到重要作用。有别于国土资源部将土地出让金统一上收、建立基金专户、由中央统一调配的思路,财政部当时提出的方案核心,是由地方自行安排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但规定其中用于“三农”及社会保障的资金比例,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管理,监督其使用。由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存在较大的波动性,财政部方案还规定,在当年度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中40%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用于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则由地方政府在相关领域内自行支配。在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仍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监督的原则。不同的是,以前只是笼统地说,土地出让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现在已经明确了由省、区、市政府一把手负责。专家称,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统一由中央调配的做法可能会抑制地方政府的批地冲动。据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各城市须在当年度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次年的财政预算,地方政府不得用于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则由地方政府在相关领域内按规定支配。将土地出让收益纳入次年预算将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业内专家认为,这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坐支”,使地方政府从以地生财的短期利益中转移出来,着眼于长期收益。建立专用账户在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此之前,土地出让以协议出让为主,交易双方协商价格,出让后直接用于市政建设,不少地方的发改委和财政局都无从过问出让价格和用处。上世纪90年代中期,被查出有100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违规性城市建设,包括建招待所等,中央开始重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问题。专家表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该由财政专户管理。但是地方在将这笔资金交到财政专户前有个过渡户,是由国土部门直接支配,用于支付土地开发公司的土地整理及农民补偿款。进入专户前,财政对这笔资金的具体收支还是不知情。规定了土地出让金财政专用账户后,所有的土地出让金都要进入这个账户,比如说,如果一块地以1000万元成交,这1000万元必须进入财政账户,由财政部门掌控,至于后期的利益分配,都由财政部门来执行,这样既保障了财政的完整性,又体现了国家土地财政的特征。支持农村建设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今后的土地出让总收益的分配情况为:50%-60%被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一级开发,15%用于农村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5%用于廉租房建设,其余的才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有些省、市已经先行一步。从5月1日起,重庆市就规定,土地出让金收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以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失地农民补偿、农业土地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公共事业的比例偏低,大部分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这成为中央政府不得不重视的问题。”专家表示,“这样硬性规定主要是为了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相关法规的逐步完善将逐步呈现出“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多部门协调”的格局。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将会变窄,这将有利于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出让金的性质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是租非租,似税非税。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现在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