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名字

法律主观:

承租人死亡,这种情况的发生率极低,遮着导致不知道如何去处理,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有本市 常住户口 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那么 公房 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 准备承租人 死亡证明 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 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更名申请书;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3、 户籍 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 5、住房情况证明; 6、直管公房 租赁合同 ; 7、申请人的 户口 簿和 身份证 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 诉讼离婚 的,提交 法院 判决书或调解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协议离婚 的,提交民政局备案的 离婚协议 和 离婚证 (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 结婚证 (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0、与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内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申请人同时具备的条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异;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申请人与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顺序可参照《 民法典 》规定的 遗产继承 顺序办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以上; 4、申请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请人在中心 城区 无住房; 6、申请人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当年申请 公租房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相同;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限制,按法院判决办理。 小编提醒您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网 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如何更改承租人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际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利,不需要B女儿的同意。写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协议根据以上几点,写好后准备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租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处理

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生来死别,这是属于自然的一种变化。而有些人在生前是公房承租人因某些意外而突然离世,那么他所承租的公房应该如何处理呢?这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问题。为了给大家解开这疑惑,我收集了以下资料。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处理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第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第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2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因此,当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房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诉的相关规定进行。而我们在公房的处理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处置。这样的行为只会使自己陷入深渊中,并不能有效解决公房问题。

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子归谁啊

法律主观:

公房承租人 去世,房子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该公租房。在一般情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且生前存在同住人,所有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请求变更承租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不变更

法律分析:承租人对公有居住房屋(简称公房)没有所有权,其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承租人死亡, 公房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继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却可以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