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完善,对员工的权益的保障也越来越多,比如很多公司都有帮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一金为住房公积金。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 首先,公积金领取人向所在公积金单位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根据支取目的、提供不同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书要加上单位的章才有效。材料准备好后到一开始公积金缴存开户部门办理,这就说明领取程序正式开始了。 2. 上交上述材料之后,工作人员会审核所交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有缺少材料,工作人员告知后要第一时间补上,避免浪费办理时间。如所提交资料全部真实并符合条件的话,接下去会告取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取
现在的楼市很紧张,所以公积金也是备受关注的,但其实大家可能都只知道公积金可以贷款购房,其他的并不是很了解,包括提取情形、提取方式以及提取注意事项等等,这样很容易影响申请人权益。那么,取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取?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取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取 取住房公积金是在联名卡所属银行,但职工必须要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然后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包括资料真伪以及是否符合情形,最后在约定时间将公积金费用转到联名卡中,申请人可以直接到银行领取使用。 二、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注意什么 1、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要符合《住住房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您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任意管理部柜台或银行代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可参见业务网点(具体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ywwdfw/1735655/index.html)。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公积金”查询离您最近的网点。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办理
1、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
(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4)法人身份证;
(5)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怎么使用
公积金是在购房或从事购房的情况下使用的,使用之前需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取出业务。一般有五种使用方法。
1、购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的储蓄额度达到一定额度就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买房了,这里说明一下,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额度比较低,具体要根据储蓄账户中的总额来定,一般是缴纳年限越长,贷款额度也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点就是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低很多的;
2、租房:用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3、治疗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患有较为严重的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要在出院起一年内,提取的金额合计不能超过个人承担费用;
4、低保或特困可提取:职工补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扶持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5、建造、翻新、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新、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住房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线上提取,一种是线下提取。线下提取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线上提取可通过关注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微信公众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