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办理流程有哪些

办理房子过户的,有4个步骤。分别是: 1、签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要卖方签字;
2、提交申请。到房产局填表及存量合同;
3、交税费。申请材料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回执单,按回执单说明交税金;
4、房产过户。交完税后,可拿到房产证。双方进行房屋交接,过户完成。
【拓展内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房产证过户流程是什么?

1、房产证过户如果不经过房地产中介,必须将合同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必须在场,如果是已婚,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并签字,即便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卖方需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必须要先写一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公证。

3、买方需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需要前往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4、材料齐备后,前往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与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致。

5、材料交给房产局后,会有一个回执单,必须按照回执单上注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6、税金交清后就可以等着去拿新的房产证。

如何过户?

1、首先一定要让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同时买方还要对这个房屋的整体情况和产权状况进行了解清楚,较好要求卖方可以给你提供合法的证件,证件方面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和一些有关的证件。

2、如卖方给你提供的房屋是合法的,那么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这个时候买方也就可以交纳购房定金。而且买卖双方还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面也是要将房屋的位置、产权情况,还有价格,交付时间等等这些都要写清楚,如果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双方就可以签订这份合同,合同是一式三份。

3、买卖双方都是要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这个时候就会开始进行审查。管理部门还要查查一些相关证件,比如说会审查产权问题。只要达到这些条件才能给你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不是很明细房产是会拒绝申请,也是不允许上市交易。

4、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相对来说会比较复杂,那么这种就是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来进行决定的。比如说你的房子它是属于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可以说它的税费构成也是有很大的区别。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一定要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办理产权变理手续的登记才行,这个时候有着部门就会把这些材料移交给发证部门,买方如果收到了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时就可以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流程

一、房屋买卖过户的流程有哪些?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二、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房产过户的材料准备主要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

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

房屋买卖后办理过户手续如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备案登记进行网签;交付房款换领收据,缴纳规定税金;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携带购房合同等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办理房产证过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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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

房屋买卖过户流程:1、签订买卖合同2、准备初次付款,冻结3、评价公司评价(发行评价报告)4、向银行申请贷款,等待银行审查5、网络签名6、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7、纳税收据8、银行解冻购房费用9、抵押登记10.房地产交接、自来水账户11、土地证明书检查文件(办理土地证明书)一次付款的取消3、4、9项第2项,准备购房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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