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具体是什么?

您好!物业管理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

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对上述物业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地、道路交通等,以经营的方式统一实施的综合性、专业化管理。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是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有偿劳动,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

什么是物业管理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一般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让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通常有2种形式分类,分别是:1、居住物业;2、商业物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物业法

是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的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它是在2003年版《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业主、物业公司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规范了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自的职责和运作方式。使这些单位更加职责明确,更好地保护了业主利益。不过不叫物业法,现在还是一个行政条例

物业的法律是什么法

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有:《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一、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有哪些?
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有:《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二、司法解释
1、必须明确“物业”和“业主”的法律概念。
“物业”和“业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物”就是指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一幢大楼而言,就是指民(私)法上所称的“建筑物”,是一种有形财产。
建筑物的“物权”就是建筑物的财产所有权,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我国,它包括建筑物本身的房屋所有权和其所附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法律意义上,物业就是指建筑物及其所有权;业主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2、必须明确单元套房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在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对共有财产的全部平等地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这里还必须澄清的一点是: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平面(面积)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则是立体(包括房屋使用面积所对应的空间)概念。
3、必须明确民事意思自治与立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意思自治就是指契约自由,国家、政府不主动、直接干预私权领域和民商事行为,国家处于民商事行为的“游戏规则”(既法律)的制订和裁判者地位。
4、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立法的法律类型。
民事立法调整的是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商事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行政立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和颁布,从立法主体上讲,该条例只能是行政立法,调整国家物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行政关系。
5、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的主体。
管理有民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别,如我国对房地产所有权采取登记注册制度,那么,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的登记行为就是一种物业行政管理行为。
物业管理主要目的在于对小区内的居民生活和工作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另外对小区内的安全问题进行处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有很多,在物业管理时,物业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来进行,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引起居民生活问题。
有法律问题?渭南律师为您在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