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利息多久结算一次
法律分析: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公积金的结息日,公积金结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上年余额结转的部分,按银行三个月定期结息;另一部分为本年每月缴存的部分,按银行活期结息, 到年底均滚入今年末余额, 若发生支取,一般支取前一部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多久结息一次
公积金利息每年结算一次。
公积金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6月30日,结息日为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结息怎么计算的
按照年化1.5%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自公积金存入账户之后,就开始按年化1.5%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息时间是每年的6月30日,平时虽然计息,但并不结算,只有7月1日后利息才会计入本金,才开始产生利息。也就是利息也会开始产生收益。
举个例子,让你更了解计息的方式,假设一个毕业生今年7月1号开始参加工作,公司和个人每个月一起缴纳公积金400元。那么他的公积金利息就是这么算。
8月份计息:400*(1.5%/12)=0.5元。9月份计息:800*(1.5%/12)=1元...
一直到明年的6月30日,才会结息。总利息为51元。在明年的7月1日的时候这51元就会存入他的公积金账户里面。那么到明年的7月1日,他公积金账户就总共有4851元。
第三年的6月30日的结息日,这4851元按照1.5%利率,全年计息。而新缴存的部分,就会按照缴纳实际存款天数计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有哪些?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公积金年终结息是啥
年度结息公积金一般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利息结算。
年度结息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第一种是指个人公积金账户里上一年的余额结转到账户上的一部分利息,利率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账户所属银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所结算这部分利息;
第二种是指个人公积金账户上每个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资金,但是利率是按照所属银行活期利率进行结算,所以利率肯定是不如第一种高的,这种利息结算一般是每年在6月30号进行利息的结算。
用户在缴纳公积金后才会在公积金账户中产生余额,如果用户没有使用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那么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会一直存在,每年还会产生一定的利息,利息又会计入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公积金账户计息有一定的规则,与普通的银行存款计息不同。
公积金计息的周期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从每年的1月到12月,而是从每年的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而且结息的时间段也是分成两部分,不同的时间段结息的规则是不同的。
对于上一年7月1日前缴存的公积金,按照三个月定期存款的利率来计算相关的利息,如果用户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大,那么产生的利息也就越多;从上一年7月1日后到今年6月30日缴纳的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的利率来计算相关利息,这个利率就会比较低,产生的利息也会比较少。
我们平时缴纳的公积金都是留存在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上,公积金中心会根据我们公积金账户余额来计算相关的利息。其实这部分利息并不是公积金中心给我们的,而是公积金存款的银行支付的,公积金中心会将我们缴纳的公积金存在相应的银行,根据存款的规则,银行会给存款一定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就是我们在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产生的利息。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们的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利息税,因为公积金本身就是为了解决我们住房的问题而产生的,也属于民生相关的工程,免交利息税也是能够理解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我们的支出,从而来增加我们的收入。
每年的7月会对上一个利息结算周期进行利息结算,产生的利息和本金会全部计入下一年度的余额中,下一年的定期利息结算本金就是以这个余额作为基数来进行的,我们在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越多,那么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公积金利息多久结算一次
一、关于公积金多久结一次息?
每年结算,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二、住房公积金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搭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公积金的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来缴纳公积金,具体情况下是与劳动者每月的工资待遇直接联系的,对于工资待遇越高的,那么所需要交纳的公积金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