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怎么操作

一、农村房屋办理产权登记该如何操作
1、申请

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委托书。
2、受理

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人资料齐备,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就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予受理,就需要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调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查明房屋的客观现状的行为。审查内容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

4、公告

房屋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布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时间一般为30天。

5、听证

房屋登记机关因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对房屋登记机关公布的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应组织听证。

6、决定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7、归档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应该要遵守哪些原则

1、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2、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3、公示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需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并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农村房屋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具体的登记手续如下:

1、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要求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由于历史原因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在经过鉴定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方可予以办理。

为避免给违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设的房屋办证,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必须提供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进行登记的证明材料。涉及到房屋转让的,明确要求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需经村民组织同意。为了使农民房屋进行抵押获取的资金真正用地农业生产建设、减少房屋处置数量,我们要求农民房屋抵押只能为本家庭成员担保,在处分抵押房屋时只能面向本集体组织成员。

2、登记公告事项:

鉴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多年来一直未进行登记,许多房屋的建设手续也不十分完善。因此,在登记前必须在村民组织内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以征询异议,公告时限为30天,只有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农村房产确权有什么要注意的

法律分析:1.宅基地归整户家庭所有,确权书上无论写谁的名字都可以的,当然可以写户主以外的名字,然而在确定确权书上写谁的名字前,全家人最好充分商量,免得引起纠纷,然后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2、户口迁入城市还能确权吗?这一点不用担心,土地从来都是集体所有,家庭或者个人只能拥有使用权,农民进城之后,在农村的的宅基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依然可以保留,不会随着户口的迁出而直接收回,如果进城农民是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在土地确权之时,土地确权书上仍可以加上自己的名字。3、确权书上哪些人可以作为共有人。在土地确权书上,还存在土地共有人这一栏,可以填写其他的家庭成员。不过有人会发问了,外嫁女可以作为土地共有人吗?这一点没问题,外嫁女当然可以成为土地共有人,但是外嫁女必须在娘家和婆家之间做出选择,不能同时成为两家的土地共有人。户口迁至学校的在读大学生也同样拥有土地共有人的权力,依然是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农村房产登记有哪些规定

农村房屋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户一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为本村村民; 3.具有宅基地合法权属(有宅基地证、县政府批准文件、1991年前后农村宅基地大发证时的权籍档案资料); 4.依法取得继承权的,被继承的宅基地有合法权属来源的; 5.户口迁出,原属自己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宅基地; 6.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符合土地规划,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建房的。

农村宅基地不动产证办理流程

农村宅基地房屋办理不动产证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办理不动产证需要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农村不动产证办理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
2、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4、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