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是否合法?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可以私自的出售。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人会围绕伴侣的签名,然后把房子给售卖出去,这样就会让纠纷比较多。不过另一方是可以打官司的,然后获得赔偿。

结婚之前其实是要懂得一些法律的,特别是婚姻法,要知道共同财产的定义是什么。如果你只是在房产证上加入了自己的名字,但购房的钱是男方出的或者男方的父母出的,那这套房子根本就不属于你,对方也是可以把这套房子给卖给别人的,并且在离婚的时候你也没有权利分得房子。但如果这套房子是两个人在结婚之后共同出资购买,就属于妥妥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必须要两个人签字才能够把这个房子给售卖出去。如果一方进行了售卖,另一方就可以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也是会公正判理的的。并且对方也触犯了法律,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一种意义上的占有。

买房的人在买房子的时候也需要明确的知晓这个房子究竟归谁所有,不然在买完房子之后也会有一堆麻烦等着你,比如说对方要打官司的,这个房屋就是有矛盾的,你也不能搬进去住住。如果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对方一直在推脱,就说明这个房子是有一些问题的,这个时候就不能买房了。所以说人要多长一个心眼,这样才能够买到合心意的房子,也不会让自己吃亏。并且对方打官司也是能够把房子要回来的,你只能向给你卖房子的人索取赔偿。

夫妻两个人如果有了矛盾就可以进行协商解决,不必私自的去出售共同的财产,这也是不可能的,反而会让对方彻底的看清你的面孔。

夫妻婚后共同购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近日,关于婚后房产处置的问题给王女士增加了很多烦恼。王女士称,自己已经和丈夫结婚多年,婚后购得一处房产,目前该套房产还处于还房贷状态,房产证上署的是王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最近因为夫妻感情问题,王女士担心丈夫在瞒着自己的情况下把房子卖掉。她向新京报记者咨询,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其中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解答: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曹雁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处分”,如房产的买卖,需夫妻双方同意。这就可以说明,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曹雁律师进一步介绍,夫妻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但实践中也存在房屋被单独买卖的风险。如果买方对房屋所有权情况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这就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相关规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有效,房屋就无法追回。但此时卖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如果买方明知或应该知道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出资购买,则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可以凭结婚证、购房材料等证据向法院诉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可以私自卖掉吗

不可以。婚后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未经另一方同意,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所以不可以一方私自卖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一方可以卖掉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1、婚前买的房子,要看登记在那一方的名下,若登记对方的名下,则是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若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则是夫妻共同财产。2、 婚后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分的。3、 但无论是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房产只有一方的名字可以买卖吗

如果是婚前房产,可以一个人买卖,如果是婚后房产,那么是夫妻共同房产,必须双方同意,一个人不可以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