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能办房产证吗

集资房办房产证的流程可分为两个步骤:办理大产权证(初始登记)和办理小产权证(转移登记),具体如下: 1、办理集资房大产权证。在集资房建设完毕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即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集资房产权证初始登记时,一般提供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2、办理集资房小产权证。集资房建设单位已按前项规定确认产权,买卖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

请问单位集资房可以办房产证吗?

我来回答..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如果您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您同样可以取得房产证。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是指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集资建房时,单位以外的人为同该单位联合建房,共分产权,实际上是向该单位购买房屋,或者直接向该单位购房,其性质就是出售“房改房”,或把“联建房”对外出售。由于上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并未计入房价,单位职工购买这种廉价住房属于员工福利,且无完全产权。因此,单位集资房的出售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职工,不包括单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单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们已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单位集资房能办房产证吗

单位集资房不能办房产证。集资房指的是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的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用所拥有的划拨的土地的使用权利,和一部分的资金把部分向内部的职工筹集的资金所建成的房产,建成以后用比较低的价格把它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职工购买的只是房产的使用权,并没有完全产权,所以集资房不能办独立的房产证。

请问单位集资房能办房产证吗

单位集资房是否能办房产证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具体需要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如果个人全额出资可拥有全部产权,是可以办理集资房房产证的。如果是个人部分出资的,那就只能拥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不能随便办理。集资房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办房产证。扩展资料: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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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能办房产证吗

集资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就可以办理房产证。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如果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可以取得房产证。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如果是个人部分集资的,只能拥有部分产权,所以无法办理房产证。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集资房和商品房具有以下区别:
(一)集资房是指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所建造的房屋;
(二)商品房是房产商通过取得出让土地所建造的用于市场买卖的房屋。
集资建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国家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或公司进行集资建房,这类房产可以办产权证书,但不能办土地证。
(二)集资建房与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不同的概念。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指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
一般意义上的单位集资房由单位职工共同出资修建,房屋的总体产权掌握在单位手中,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单位职工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