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1、房屋所有权人带上身份证前往市房管单位,填写丢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室查询并出示房产权属证明,在报上刊登房产证遗失声明。
3、半年后房管单位公布房产证失效告示,房屋所有权人携带所有材料到市房管局办理丢失登记发证手续。
登报声明的费用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和登报声明的字数有一定关系,刊登的遗失声明字数越多费用越高。
二、和选择刊登的报纸有关系,每个地区都有比较便宜的登报报刊
三、可以支付宝搜【跑政通】,来办理,见报速度快,着急登报办事可以选他;
房产证丢失怎么办?
2、缴纳查档册费。需要去房产局进行查档,而且房产局会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而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了,如果房产部门数据已经全部移交的话,那么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就能够查询到相关的办证信息了。
3、登报声明。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给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其确实有房产证,并注明相关的信息,然后让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等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就可以将报纸保存好,在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的话,就可以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勘丈入册。然后就让测绘组由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移交资料。将所有的资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完申请表及交上证明后,就可以登记审查核准,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初审、复审、审批。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房产证丢失如何办理
港澳通行证办理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窗口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人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申请人交验的相关证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齐全,符合要求;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等;
3、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疑点的,受理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丢失如何办理
房产证丢失的办理流程:
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补办房产证需要的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遗失启示;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证如果丢了的话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分析:房产证丢了可以补办。房产证丢失并不代表你丧失了所购房产的所有权,拿出相关凭证,依照流程是可以补办的。房屋产权证补办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