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小区的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房改房小区的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对于建在城市里的房改房,其公共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


介绍:

对于建在城市里的房改房,其公共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是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国有企业都房改房,卖给员工后,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吗?

是。国企房改房公共用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对于建在城市里的房改房,其公共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具有商业或非商业目标的企业都可以定义为国企,包括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有企业,即国企。

关于房改房的土地归属权的问题

法律分析:有的房改房是没有土地证的,属于划拨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小区公共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吗?

小区公共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内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小区附属设施的产权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商品房小区,小区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已经包含在业主的购房款中,附属设施的产权自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
2、集资房小区,如果业主缴纳的集资款里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如果集资款里不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则附属设施的产权归集资单位所有,集资单位有权处置;
3、房改房小区,由于房改款中不包括附属设施的费用,因此,附属设施的产权就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小区所属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泰安的老旧小区改造中土地归谁所有

泰安的老旧小区改造中土地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开发商是不是将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在所不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