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种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
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2、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
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
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
十大风险包括:合同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被继承风险、被抵押风险、被侵占风险、被执行风险、被变卖风险、诉讼风险、经济风险。
1、合同风险:购买经济适用房也是需要签订买卖合同的,如果合同制订的不规范可能就会产生争议,所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我们在合同上也是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最好能找专业的律师来拟定合同。
2、法律风险:要知道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我国是有严格规定的,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很多朋友因为不符合条件而选择而利用别人的名字代购,这样一来就得承担其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
3、政策风险:按照我国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如果未住满五年是不能上市进行交易的,即便是要上市交易也只能以比购买价低的价格卖给符合条件的群众或政府进行回购,政策方面我们谁也不知道会怎么变化,所以需要承担政策风险。
4、被继承风险:因为经济适用房交易的规定限制,如果私下随意进行交易,一旦发生前房主身故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的规定该房极有可能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被其亲属继承。
5、被抵押风险: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自己私下交易的情况下,售房者可能会隐瞒该房还处于担保或者抵押的状态中,所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定要按照规定,私下交易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房产被抵押的风险。
6、被侵占风险:因为经济适用房需要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该房屋还没有满五年就交易,如果买房者身故就有可能会被售房者侵占,所以这也是需要承担的风险之一。
7、被执行风险:如果售房者有拖欠银行贷款,或者其它债务没有还清的情况,或是买卖双方还没有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很多可能将会被法院执行资产抵债,所以买房需要承担被执行的风险。
8、被变卖风险:经济适用房在交易上即使是按照规定程序来买卖的,但是有一些售房者可能还会挂失房证后将房屋再次进行销售,这就使得购房者需要承担房屋被变卖的风险。
9、诉讼风险: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纠纷在如今也是时有发生的,买卖双方如果不按照规定来交易,或者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都有可能面临被诉讼的风险,在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行事。
10、经济风险:通过上文的信息不管我们需要承担哪一项风险,都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都是需要花费的,而且最终的结果还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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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注意 经济适用房 销售的条件和购买条件、已购 经济适用住房 的转售问题以及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 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 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
现在有不少人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其实经济适用房指标是不能私下转让给无购买权人的,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那么在购房的时候遇上买卖经适房的指标的情况,你敢买吗?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
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敢买吗?
1、我们知道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特殊的社会群体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其上市交易有严格的规定、限制。此类政策性住房要解决的是特殊人群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
2、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不建议购买。
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
1、2004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一周后,孙某和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杨某用孙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指标,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孙某的名义,产权归杨某所有。
2、在签订协议当天,杨某以孙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后又以孙某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现此房于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孙某。
3、原告孙某起诉称:杨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用孙某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其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孙某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杨某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从此房内腾退。
4、最终由于合同应为无效,故法院无法支持被告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立即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只能判令被告败诉。
5、由上诉案件可见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是十分没有保障的,风险很大,极可能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