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母亲的,儿子拿着证件可以卖掉房子吗?

可以很明确的回答你是无法卖掉房屋的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母亲的儿子拿着证件是不可以卖掉房子的,根据我国的房屋买卖合同来说房屋的所有权者当事人才可以买卖交易房屋,第二种办法就是说房屋所有者进行了授权然后进行了公示这样相对应来说儿子可以拿着公式的文件然后才可以买卖房屋这样才具备法律效应。aqui te amo。

儿子偷拿了父母亲唯一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把房子和证一起卖给别人,父母亲有权利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除非构成善意取得,否则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房屋仍归父母亲所有。
法律分析
不动产的转让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需要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即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买受人一起申请变更登记,将登记的权利人变为买受人。因此,儿子出卖父母房屋的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需要区分情形进行判断。第一,若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父母亲而非儿子,则儿子无法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依然由父母亲享有。此时,不存在父母亲要回自己房子的问题。即使买受人向父母亲主张交付房屋,父母亲也可拒绝买受人的请求。第二,若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归父母亲,但因登记错误而将儿子登记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则一方面,儿子有为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的现实可能性,对登记存在错误的事实不知情的买受人亦可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前提是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第三,儿子还有可能是以父母的名义出卖房屋。但因为父母并未授权其出卖房屋,因此儿子构成无权代理。父母可以拒绝追认儿子的无权代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对父母不发生效力。综上,除非构成善意取得,否则房屋所有权未变更,房屋仍由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父母把房子房产证留给了孩子,房产证名字是孩子的,但是孩子想把房子卖了还需要父母同意吗?

既然是留给了孩子,并且房产证上已经写了孩子的名字,那正常情况下,这套房子如果。父母在的时候最好还是要经过父母的同意,不然的话他们完全可以用还是没有出自慰名义的话把这套房子要回来其次呢就是如果父母已经不在了那这套房子本身就是孩子自己的去留都由孩子自己决定。

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但是交款人是儿子,问房子到底属于谁?

母亲的,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采取政府登记制,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虽然儿子可能是房屋的出资人,但房产证如果是母亲的名字,房屋产权毫无疑问归属于母亲,母亲作为所有人有权处置房产。
儿子作为完全出资人就算起诉母亲要房子,法院也只会支持儿子的债权(要回购还款),而不是直接把房子判给儿子,而且儿子在购房时填写母亲的名字,出了问题也只能后果自负。

房产证是母亲和儿子

法律分析:写了母亲和儿子的名字,表示房子是母亲与儿子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