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产权是政府所有吗?

项目整体的一个规划、定位、立项都要严格经过政府的审批,到后期引进的目标企业也要符合政府的引资标准。现在大部分政府都只是拥有土地,而不想耗费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建设项目,而是通过土地公开招标的方式转让土地,通过社会企业的力量规划、开发项目,对于这种情况,后期的招商、运营可由开发公司自行开展招商、运营管理工作,亦可通过委托中介公司代理,直接的收入归开发商所以,当然所有产权亦归开发商所有,但政府对产业地产物业产权的分割有严格的要求。 另一种情况就是政府在拥有土地的情况下,做好三通一平,制定好土地指标、规划好土地用途、性质等情况下,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企业进驻,由企业出资自建自用,产权归企业所有,

荒山植树造林后产权归谁

荒山植树造林,如果是政府组织,由志愿者植树,那么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 如果公民合法取得林权证,对荒山进行植树造林,那么林权属于公民(林权一般30年至70年,可以继承)。

别墅小区院子是所有权归谁

别墅花园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业主的,该别墅只要经业主购买以后,开发商对于别墅的花园就没有支配权了。当然,修建于公共面积上的这些花园,住在别墅区的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如果别墅本身就是独栋的,自然而然独栋别墅里面的花园就属于私人花园归业主个人享有。
法律分析
所谓别墅的花园权利,实际上涉及别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依据房地产物权之法律属性,即房屋(包括别墅)与所附土地之权利具有统一性,简言之,房屋属于谁,相应所附的土地权利亦应属于谁。购房者购买别墅,所购得的不仅仅是别墅(房屋所有权),还必然包括所附的土地和花园土地使用权,别墅交付后,开发商原先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别墅一并转让给业主们所有。因此,开发商开发的别墅,一经售出转让,其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别墅花园,将为小区业主们所有,开发商不再享有小区土地含公共花园,公用道路等的任何权利,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支配,业主对花园的权利享有包括共有和独有二种形式 这里就涉及到小区业主对小区土地使用权具体享有方式的问题,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多层及高层房屋,多层、高层房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也是由业主所有,但由于多层、高层房屋立体空间之特殊性,它不便于也不可能划分哪块土地使用权是属哪一户业主的,因此,多层、高层房屋的小区之土地使用权只能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而别墅、特别是独幢别墅与之不同,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权利可以为各幢别墅之业主单独所有,别墅毗邻的花园也可以作为私家花园由业主单独享有。因此,别墅小区之土地使用权享有方式,既可以和多、高层房屋小区一样,采用共有方式,也完全可以划分为各个业主单独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生态农庄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扶持?去哪里申请啊?

一、项目申报的部门:农业局、农办、财政局、旅游局、林业局、发改委等等,这些部门每年都是可以申报的,每个项目大概会哟几十万的资金支持;水利局、环保局、经贸局等等,也可以申报,但是项目资金会少一些。

二、申报注意事项

1、每年各省的项目都很多,也是有很大的竞争,每个项目从通知到申报截止时间都很短,因此平时要和上面的这些部门搞好关系,一遍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2、企业申报农业项目的必备材料

企业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说明土地使用证明、贷款证明、环评报告等等。

3、申报具备的条件

①申报单位有法人资格;②经营期限两年以上,而且都是盈利,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③近两年资金负债率小于或等于95%,银行信用等级A级;④开发的产品市场潜力比较大;⑤项目能够带动农民;⑥企业的经济效益好。

扩展资料:

经营生态农庄需要注意的几点:

1、固定资产投入过大大量的人把资金投入到道路、桥梁、亭台楼阁、水紊、绿化、门楼等,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还没开始经营就已经结束。

2、缺乏前期规划。很多经营农庄的人觉得边做边学就可以把农庄建成,而结果因为没有经验,无法从全局整体考虑,或者造成方向性错误,损失惨重。

3、缺乏特色。很多农庄到处考察学习其他同行,然后再进行模仿,渐渐变成了模仿产品,而没有属于自己的农庄特色,自然无法进行竞争,需要打造属于自己特色的东西,这样别人才回停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生态农庄

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归谁

一般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归村民所有的,但是集体土地始终情况下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简单来讲,就是由村委会统一负责经营管理,如果征收集体土地,对地上建筑物还是要依法进行补偿的。

一、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归谁所有?
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归个人所有,但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总有的。这又分为传统的总有和新型总有。传统的总有是指由一定的团体对土地享有管理职能,而由其成员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三、集体土地承包流程有哪些?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
(3)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
(5)签订承包合同。
事实上。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建筑物的归属是一样的,虽然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但是地上建筑物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农村也是一样,村民去世后,只要集体土地上还有地上建筑物,村委会就没有权利直接收回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