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一,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例;土地承包权;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属于不动产,承包人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得他人侵害的排他性的权利);

2,它的特征,(1)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没有处份权利;(2)具排他性的权利,表现在,他人不可侵害,同时,变更时(动迁,征用等)享受补偿权利。

二,宅基地用益物权;

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买卖关系,应得到集体组织的批准;

3,宅基地属于典型“用益物权“

引用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三权指的是什么

宅基地三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承橡世包权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
一、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
1.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2.“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梁颤肢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
3.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洞巧,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

对于物权,网友们知道得有多少呢?什么是用益物权呢?一般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那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跟随着的脚步一起往下看看吧。一、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
(1)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偿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定物权吗
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怎么申请
(1)申报。
1、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1、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2、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申请条件 1、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登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集体土地 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 土地使用证 》。 由于住宅转让、 继承 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宅基地土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