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1、申请人要在申请地有户口,外来人员需要有居住证并且满足规定的居住年限;
2、申请人要在申请地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住所并且租住的房屋低于规定标准。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或直接申请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镇政府(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村)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
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保部门。
(四)复核:市住保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部门应将复核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部门。
(五)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中山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8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保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审核配租。首先审查自己条件是否符合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政策,如果你符合申请的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公租房,必须要经过几个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
《中山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中山市如何申请公租房
根据《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或直接申请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镇政府(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村)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
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保部门。
(四)复核:市住保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部门应将复核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部门。
(五)核准和公示:市住保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部门提出异议,市住保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保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安置或补贴:申请公租房的,市住保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申请租赁补贴的,市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安置公租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被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二)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以下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者除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领取住房津贴;
3、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4、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5、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6、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7、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八)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保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公租房申请条件2021
中山公租房申请条件2021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8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以下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平方米除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领取住房津贴;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征收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中山公租房申请条件2021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8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
法律依据:《中山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