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在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符合条件的群体租赁的小户型、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住房。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中符合人才标准的,按照《关于加强苏州市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委办〔2021〕55号)实施保障;产业园区配套比例提升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产业园区内工人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可以采用配租或者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本条第一款所称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

苏州: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土地支持、税费优惠、金融支持
观点网讯:11月25日,苏州住建正式印发《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小户型,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租赁住房,以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苏州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产业园区配套比例提升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产业园区内工人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纳入三种方式。
其中包括,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各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允许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等。
提供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种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苏州房产新政策2022
苏州房产新政策2022:外地户口需提供3年内在苏州连续6个月及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相城购房除6个月社保或纳税之外,还需要积分满600分才可购房。
1、非限购区域(常熟、张家港)房产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2、外地人在苏州买房后,卖掉,且名下无房,可在两年内直接购房,不受社保和个税限制。2022年4月11日起;
3、认定的人才家庭,也可享受本市户籍购房资格,等同于苏州户口,可买3套房,具体需问人社部门。
一、根据《相城区人才安居乐业实施意见(试行)》,以下情况不限购:
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有在相城区有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相城缴纳满3个月的社保或工资或公积金等不受限购限制。
2、市级以上颁发的落户人才,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3、相城区政府认定的f类企业员工、通过公司可以申请购房资格,目前有35家,后期可能有新增。
4、在相城区缴纳个税5万以上(近一年)不受学历等限制。
二、苏州房产限购范围: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3套房。
2、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1套房。
3、限购区域:姑苏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吴中区、太仓、昆山不限购区域:常熟、张家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什么是保障房?详解苏州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编者按:本文为大家详解申请保障房的条件究竟有哪些?最近苏州又出台了什么最新的保障房规定呢?据了解到,从2012年4月份起,苏州市已经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进行了年度审查。本年度住房保障资格审查主要有以下四类对象。对不同类别的住房保障对象采取不同的年度审查方式。
据悉,这四类对象分别为:第一类对象: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或已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对象: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第三类对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类对象:2010、2011年度已摇号取得保障性住房购房通知单尚未购房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对不同类别的住房保障对象将采取不同的年度审查方式。
(一)第一类对象
1.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本家庭初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
3.此类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将停止原有的住房保障方式。
4.此类家庭经受理审核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将按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相应的保障。
5.此类家庭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停止所有的住房保障方式。
(二)第二类对象
1.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两个月内凭《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及申请人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
提交的材料与本家庭初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
3.此类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经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审核后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配租资格继续有效,租赁补贴自重新申请受理之月起接续发
放,直至实际入住。
4.此类家庭逾期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原配租资格同时取消,租赁补贴自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停止发放。
(三)第三类对象
1.此类家庭将采取不定期入户年检的方式进行。
2.此类家庭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处理方式按《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苏房改[2009]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第四类对象
1.此类家庭办理购房手续具体时间届时由房屋开发商另行通知。
2.对此类家庭的现住房变动情况的审查将在近期实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3.此类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前,以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房屋必须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如已超过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请住房保障对象对照类别按相应方式进行年度审核,并在相应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失去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机会。
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2-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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