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于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想建房,但该地已被规划为城市绿化带,不让建房,我该怎么办?

目前我国没有土地所有权私有的说法,也就是说你的土地证即使是登记到你名下也,个人也仅仅拥有土地使用权,即在国家法定的相关规划下使用该土地。 你需要做下面几件事: 1、带着你92年的土地使用证到你们县或者市国土局利用处,核实该宗地目前的土地性质。 2、到规划局规划处核实该宗地目前的用地类型。(注意:国土规划都得去) 3、如果有冲突,请及时反映给出现冲突的部门,记住:你92年的土地证是具有法定效益的,无论在国土部门现状土地利用性质是否通过总体利用规划,在规划部门是否通过规委会,在没有提前通知业主而更改土地用途性质的行为都可以视为违法。 4、如果你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条件(即国土和规划两大部门相关规

已经入住的小区私自拆除绿化带违法吗

已经入住的小区私自拆除绿化带违法。
小区的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私自拆除已经建设好的绿化带是违法行为无疑。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家在乡镇,有几块地,证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看新闻说一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我的地合不合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

农村院墙外的土地可以给圈起来据为己有吗,可以全占别人家道路吗,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经过村集体同意,才可取得使用权,未经集体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同时,使用土地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不得妨碍他人通行,损害他人利益。法律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用地单位需要不需要缴纳代征道路和绿化带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有没有具体的国家条例文件可以依据

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做出具体的规范。浙江省早年也是这样的,你要了一块地后要你连道路的一半以及绿化带,也是这种现象的,现在不一样了。如果是政府叫你你投资的,那么道路及绿化带会建好给你,不用化钱。如果是你去求的,这些都要了,就是这么回事。 这里还有一个内容,如果已规划为市政工程了,那你就不用化钱了。